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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重點難點:
1 我國環境保護法中“環境”的定義;
2 環境問題的分類(可簡答可論述);
3 自然環境的破壞、環境污染;
4 環境、資源、人口和發展之間的關系;
1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中“環境”的范圍與環境科學中“環境”的范圍不同與差異
?、怒h境的一般概念, 是指相對于某一個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圍繞某個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和狀況, 便構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環境”。
?、莆覈董h境保護法》 把“環境”定義為“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
?、窍嗤c: “環境”在法律上的定義必然是以環境科學關于“環境”的定義為依據的,且在質的規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炔煌c:
?、侪h境與資源保護法是把環境作為法律的保護對象看待的, 其概念和范圍必須明確和具體,而且把環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為法律的保護對象,盡可能具體、 明確地作出列舉規定。
②從環境科學的理論來說, 一切與人類生存和發展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環境要素、成分、狀態都是人類環境系統的組成部分, 都是環境科學的研究對象。但是, 整個自然界和無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為法律保護的客體。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 除了必須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發生影響以外,還必須是人類的行為和活動所能影響、調節和支配的那些環境要素。 作為法律保護的自然客體的范圍,
只能是那些人類活動能夠影響、調節或支配的自然客體,凡是人類不能對其產生影響的自然物,即使它與人類生存有關,也不屬于法律保護的范圍。
③人類把環境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從整體上保護生命維持系統的功能,保護生態系統的平衡,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環境功能時,它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自然客體,當其脫離自然界失去環境功能時,就不再屬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保護客體,而可能成為民法的保護對象。補充:人類環境這個概念是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提出的。
按照環境要素的形成, 可以把人類環境分成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環境科學中最常用分類。
按照環境的功能不同, 可以把人類環境分成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我國憲法采用此分類。
按照環境范圍的大小, 可以把人類環境分成室內環境和村鎮環境、 城市環境、 區域環境、 全球環境和宇宙環境。
按照環境的不同要素, 可以把人類環境分成大氣環境和水環境、土壤環境、生物環境、地址環境。既是自然環境要素,又是自然資源:土壤,陽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
2 人類與環境的關系
人類同環境的關系可以作兩個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⑴人類是環境的產物
人類是環境的產物, 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同整個生物界一樣,要完全依賴于地表的環境條件。如地表大氣中氧的形成, 一切動物離開氧氣便不能生
存、臭氧層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存在的先決條件之一、對人體血液成份所作的科學測定表明,人體血液含有 60 多種化學元素, 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殼各種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驚人地相似。
?、迫祟愑质黔h境的改造者
人類能通過勞動,通過社會性的生產活動,有目的、 有計劃、 大規模地改造自然環境,使其更適合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人類在改造環境的過程中, 人類——環境系統工程存在著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復雜關系。為了維持人類環境系統的動態的平衡,人類的經濟活動和改造自然的活動必須不超過兩個界限:
⑴從自然界取出的各種資源,不能超過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⑵排放到環境里的廢棄物不能超過環境的納污量,即環境的自凈能力。如果超出這兩種界限,就會打破生態系統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資源枯竭,一方面使環境質量惡化。
環境保護應該遵循的自然規律主要是生態學的規律。
生態學的概念是由德國人伊 * ??藸栐?1866 年提出的,研究動物同有機和無機環境的全部關系。后來被定義為:研究生物與其生存環境之間相互關系的科學,

把主體從動物擴大這整個生物界。 70 年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人與生物圈”的研究列為全球性課題, 強調從宏觀上研究人與環境的生態學規律。生態系統是生態學研究的中心課題。
3 生態系統的組成(單選或多選)
生態系統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體和一定的空間環境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的綜合體系。每個生態系統就是生物界活動的基本單元,人類便處于由各種生態系統組成的生物圈內。
生態系統的組成包括:
?、派a者。 生產者主要指綠色植物及單細胞藻類。 在生態系統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葡M者。 消費者是指所有的動物。一級消費者是以植物為食的草食動物;以草食動物為食的是二級消費者;以二級消費者為食的食肉動物是三級消費者。
有的動物包括人類是雜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動物,稱為混合消費者。 消費者雖然不是有機物的直接生產者,但在生態系統的物質和能量轉化過程中處于中間環節,因而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欠纸庹摺7纸庹咧饕侵赣蟹纸饽芰Φ母鞣N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動物,如白蟻、蚯蚓等,其作用是保證生態系統的循環,也是生態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
?、葻o生命物質。無生命物質包括自然界各種有機物、無機物和自然因素。如陽光、水、土壤、空氣等,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條件。
4 生態系統的功能
?、派鷳B系統的能量流動
生態系統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來源于太陽。生態系統的能量流動通過食物鏈和食物網進行的。
⑵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環、碳循環和氮循環, 它們與環
境保護的關系非常密切。
食物鏈概念◇ 形成一條以食物把各種生物連結起來的鎖鏈,叫做食物鏈。
營養級概念◇ 在食物鏈上的各個環節稱為營養級。一般有 4 至 5 個營養級。
1/10 定律◇ 是指低位營養級所獲得的能量,通過自身新陳代謝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 1/10 被上一營養級所利用(即 1/10 定律)。
生物放大 ◇ 同一食物鏈上某些元素或難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體內隨著營養級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現象稱為“生物放大”。
生態平衡○ 在一個正常的生態系統中,它的結構和功能包括生物種類的組成和各種種群的比例以及不斷進行著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都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
生態學上把這種相對穩定狀態稱為生態平衡。破壞生態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兩種。自然因素,如火山爆發、地震、海嘯、臺風、水旱災害、泥 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內使生態平衡遭到破壞。人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 從而大規模改變環境條件;大量毀壞植被,從而改變生物的生境; 向環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等,這些人為因素都能破壞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引起生態失調,甚至造成生態危機。
5 環境問題的概念及分類◇
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原因使環境條件發生不利于人類的變化,以致影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給人類帶來災害,這就是環境問題。
第1環境問題, 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稱為原生環境問題或第1環境問題。
第二環境問題, 是指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稱為次環境問題或第二環境問題,有的國家稱為“公害”。
廣義的環境問題包括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兩類。
狹義的環境問題則僅指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環境科學主要研究第二環境問題。
第二環境問題的分類◇
?、抛匀画h境的破壞, 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恢復,有的甚至不可逆轉。
?、骗h境污染, 主要是工農業生產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環境, 使環境質量下降, 以至危害人體健康, 損害生物資源,影響工農業生產。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又有密切聯系,二者具有復合效應。環境破壞可以降低環境的自凈能力,
如森林減少會加重大氣污染; 而環境污染又會降低生物生產量,
加劇環境破壞。
當前的環境問題:
沒有徹底解決環境問題,環境污染以新的形態在發展。 出現了全球性的 3 大問題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溫室效應 臭氧層破壞。自然環境和資源難以承受高速工業化,人口劇增, 城市化的巨大壓力。
自然災害顯著增加大氣污染范圍越來越大, 出現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響
整個生物圈的某些機制和平衡的 3 大問題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環境,資源,人口和發展間的關系。
自然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和必要條件。一個國家的地理條件和資源狀況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為了保證人類的生活和經濟發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須對自然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和養護。
環境問題和人口問題有密切的互為因果的聯系。在一定社會發展階段、一定地理環境和生產力水平的條件下,人口增殖應有一個適當比例。
認為社會發展只取決于社會制度而與人口增殖無關, 甚至社會主義制度下不存在人口過剩問題的觀點, 顯然是錯誤的。 人口增長過快, 會刺激需求和生產, 從而破壞人類環境系統的總平衡。
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 人口膨脹是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它引起了糧食緊張、 資源破壞、 能源危機、 環境污染加劇等一系列問題。非洲自然環境破壞引起的大災荒,根本原因是人口激增。
我國的人口問題是一個在短期內很難扭轉的最大的社會難題之一。
發展包括社會發展、 經濟發展兩方面, 而基礎是經濟發展。經濟發展尤其是物質資料的生產是人類生活的物質基礎。保障和改善人們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發展的主要目標。 在發展中國家, 要擺脫貧困、 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的出路是發展經濟。包括環境問題的解決。也需要通過發展經濟來為其提供資金和技術。但是經濟的發展,生產的增長, 意味著取自環境的資源和排向環境的廢棄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資源可供量和環境容量的限制。盲目發展生產, 會造成資源、 環境也發展之間的比例失調, 從而導致資源枯竭、 環境污染與破壞加劇。 這樣不僅使發展不能持續進行,還會帶來災難性后果。 西方國家工業化過程中普遍走了一條重發展、輕環保, 甚至犧牲環境發展經濟的道路, 曾經為之佬出了巨大的社會和經濟代價。
6 環境與發展的關系可能簡答或論述
?、怒h境問題的解決, 也需要通過發展經濟為其提供資金和技術。但是,經濟的發展,生產的增長,意味著取自環境的資源和排向環境的廢棄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資源可供量和環境容易的限制。盲目發展生產,會造成資源、環境與發展之間的比例失調, 從而導致資源枯竭, 環境污染與破壞加劇。 這樣不僅使發展不能持續進行,還會帶來災難性后果。
?、圃谌丝?、 資源、 環境與發展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關系,實際上是三種再生產即人類自身的再生產(人口增長)、自然的再生產(資源增殖)和經濟再生產(經濟發展)相互結合和制約的關系。
由于為這三者這間是相互制約的關系, 在社會發展中或經濟發展中只能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7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環境科學是在 50 年代環境問題嚴重化的背景下誕生的。 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而出版的《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可以說是環境科學中一部有名的緒論性著作。 50 至 60 年代, 環境科學側重于研究環境污染機理和防治技術,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方面的分支學科發展很快。
70 至 80 年代,科學技術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學科的交叉和滲透明顯加強,
而科學技術、 生產、 環境與資源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顯加強。
1954 年,美國一批學者最早提出了“環境科學”這一名詞并成立了“環境科學學會”但當時指的是研究宇宙飛船中的人工環境問題。
環境科學的分支學科:
環境地學, 環境生物學, 環化學,環境物理學, 環境醫學, 環境工程學, 環境經濟學,環境管理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法學和環境科學相結合的一門邊緣科學, 具有明顯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交叉滲透的特點。它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這一新興部門法為其主要研究對象, 包括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體系、及其目的任務、 原
則和基本法律制度、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理論等。注意以下兩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研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及其發展規律的一門新興部門法學學科?,F代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正在形成和發展中的一門分支學科。本章為基礎環境,必須掌握的概念。
?、湃祟惌h境◇是以人類為中心、為主體的外部世界,即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過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綜合體。
?、谱匀画h境◇是指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天然形成的物質和能量的總體。(如大氣、水、土壤、日光輻射、生物等)。
⑶人工環境,也叫做人為環境或人工改造過的環境,是人類為了提高物質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環境的基礎上,經過人類勞動的改造或加工而創造出來的。
(如城市、 居民點、水庫、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等)。
?、茸匀毁Y源◇, 是指在一定經濟和技術條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如土壤、陽光、水、空氣、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礦藏等。
?、煽筛沦Y源◇, 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資源,
如土壤、淡水、動物、植物等。
?、什豢筛沦Y源◇是指數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終究會被用盡的資源,如煤、石油、各種金屬與非金屬礦藏等。
?、谁h境保護法中“環境”的定義
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
體。
⑻生態學◇是指研究生物與其生存環境之間相互關系的科學。
?、蜕鷳B系統◇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體和一定的空間環境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的綜合體系。
?、?/10 定律◇ P13 低位營養級所獲得的能量,通過自身新陳代謝要消耗的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 1/10被上一營養級所利用,即1/10 定律。
⑾生物放大在環境科學里,把同一食物鏈上某些元素或難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體內隨著營養級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現象稱為“生物放大”。
?、猩鷳B平衡○ 在一個正常的生態系統中,它的結構和功能包括生物種類的組成和比各種種群的比例以及不斷進行著的物質循環境能量流動都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生態學上把這種相對穩定狀態稱為生態平衡。
?、循h境問題○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原因使環境條件發生不利于人類的變化,以致影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給人類帶來災害,這就是環境問題。
⒁第1環境問題, 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稱為原生環境問題或第1環境問題。
⒂第二環境問題, 把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稱為次生環境問題或第二環境問題,有的國家稱為“公害”。
?、原h境污染主是指工農業生產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環境, 使環境質量下降, 以致危害人體健康, 損害生物資源,影響工農業生產。
第二部分
1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概念和含義
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名稱,各個國家不統一, 歐洲國家多稱“污染控制法”,
日本稱“公害法”, 俄羅斯和東歐國家稱為“自然保護法”,我國目前稱為“環境保護法”,美國一般稱“環境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概念及三點含義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關于保護與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這個定義主要包含三點主要含義:
?、疟砻鳝h境與資源保護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法律規范。
?、骗h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是通過防止自然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來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維護生態平衡, 協調人類同自然的關系。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要調整的是社會關系的一個特定領域,即人們(包括組織)在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中所產生的同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
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 這種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兩個主要方
面:
?、偻Wo、 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環境與資源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
?、谕乐胃鞣N污染和防治各種公害等有關的社會關系。
2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性質和特點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性質不否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階級性, 但認為階級性
不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本質屬性,應該全面把握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產生的背景、任務、 性質和特點, 進行具體分析,防止簡單化。
?、努F代環境法的產生,不是因為階級矛盾不要調和,而是因為生產力的發展嚴重危害了人類生存環境,也就是說,環境法產生的背景不是階級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骗h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任務是保護與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類健康。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同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有密切的聯系, 并體現執政階級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法的一般屬性。但是,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它還有更重要的一個方面,即強烈的社會性、自然性和技術性。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征★
⑴綜合性,保護對象的廣泛性和保護方法的多樣性,決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一個極其綜合化的法律部門。
?、萍夹g性, 環境保護需要采取各種工程的,技術的措施。
⑶社會性,環境保護的利益同全社會的利益是一致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和公益性,最明顯地體現了法的社會職能一面。
?、裙餐裕敶沫h境問題已不是局部地區的問題,有的已經超越國界成為全球性問題。污染是沒有國界限制的,一國的環境污染會給別國帶來危害,因此, 環境問題是人類共同面臨的問題,尤其是全球性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各國的合作與交流。
3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和任務
目的: 《環境保護法》第 1 條規定:“為了保護和改 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任務○
⑴合理利用環境與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⑵建設一個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民健康;
?、菂f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促進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第1項任務即保護環境與資源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直接目的。 第二項任務保護人民健康,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根本任務。
兩種目的(目的二元論)★
概括和比較分析世界各國環境法關于目的性的規定,可以從理論上把環境法的目的分為兩種:
⑴一是基礎的直接的目標,即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
⑵二是最終的發展目標,包括兩方面:
①保護人群健康,
?、诒U辖洕鐣掷m發展。
4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關系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主體之間, 在利用、 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的活動中形成的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特征○
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又通過人與人的關系體現了人與自然的關系。
?、骗h境法律關系是一種思想社會關系,但決定這種思想關系的除了社會經濟基礎外,還有自然因素。
?、黔h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具有廣泛性。調整對象的廣泛性和調整方法的綜合性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重要特征。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要素◇
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又稱為“權義主體”或“權利主體”。
在我國, 包括國家、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
?、骗h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的承擔的義務。
?、黔h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只有物和行為。
客體★ P39
一般認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 精神財富和其他權益三種。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只有物和行為。
?、盼?。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中作為權利義務對象的物,是指表現為自然物的各種環境要素。就是說這些自然物必須是人們可以影響和控制的、具有環境功能的自然物。
(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環境要素,如太陽,對人類來說至關重要, 但因人的行為不能影響和控制,它就不能成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 某些珍稀動物, 在它們脫離自然界失去環境功能時,如動物園和馬戲團里的
熊貓、老虎, 也不再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某些可以作為財產權利對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脈、礦藏、水流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只能由國家或集體擁有所有權,而不能成為私人財產的客體; 還有一些作為環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氣、風力、 光照等, 只能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而不能作為具有財產權內容的法律關系如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就是說, 它們不能作為財產而被主體占有或處分。注意案例)
?、菩袨?。
作為法律關系客體之一的行為,是指參加法律關系的主體的行為, 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常常表現為從事一定的行為,或不得從事一定的行為。
例題補充:
以下屬于環境法保護對象的有:池塘里青蛙 ,馬戲團大象, 農民種植的莊稼, 草原上放牧的牛羊, 人工栽種的次森林。
本部分必須掌握的概念
?、怒h境與資源保護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并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關于保護與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骗h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主體之間, 在利用、 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的活動中形成的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黔h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又稱為“權義主體”或“權利主體”。在我國, 包括國家、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
?、拳h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只有物和行為。
?、森h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的承擔的義務。
第三部分
重點難點:主要注意常識性的東西, 主要的歷史事件, 有標志性的一些事件。
1 外國環境法的產生和發展
○(注意時間、內容和特點)
現代環境法產生于工業發達國家,大體經歷了產生、發展、完善三個階段。
㈠產生階段
時間: 18 世紀 60 年代 ~20 世界初(公害發生時期,也是環境法的產生時期)
內容:工業經濟造成的環境污染是人類歷史上出現的空前規模的人為的環境污染。
1873、1880 和 1891 年,英國倫敦三次發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霧事件,死亡上千人。 同期在日本也發生了嚴重的公害事件, 1873 年日本愛知縣別子銅山冶煉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附近農業的嚴重損害,引起農民數次騷動。由于一些公害事件的發生,引起了公民的騷動, 也震動了當時的執政者。在一些工業
發展較去快的國家, 開始制定防止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單行法規。其中代表的有:
1863 英國頒布了《制堿業管理法》( 1906 年修訂)、 1876 年英國頒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護水源、 1913 年英國《煤煙防治法》 ,其控制對象是制堿業以外各種向大氣排放煙塵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氣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 1896 年頒布了《礦業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詞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特點: 西方國家早期的環境立法,主要針對當時的環境污染, 即大氣和水的污染, 防治范圍比較狹窄; 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規定或采用治理技術,較少涉及國家對環境的管理。
㈡發展階段(注意這一時期立法特點)
時間: 20 世紀初 ~20 世紀 60 年代
這一時期是西方工業化國家公害發展和泛濫的時期。
這一時期的環境立法有兩個重要特點:
⑴制定了大量環境保護的專門法規,從數量上說, 遠遠超過其他部門法。
?、瞥廴痉乐畏ê痛髿馕廴痉乐畏ㄍ猓种贫艘恍┬碌沫h境法規, 如噪聲防治、 固體廢物處置、 放射性物質、農藥、 有毒化學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環境法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更加廣泛。
㈢完備階段(注意標志性的東西,立法特點)
時間: 20 世紀 70 年代 ~現在在“環境危機”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 很多國家對環境實行更加全面、嚴格的管理。
這一時期的環境立法有如下特點:△
?、艦榱颂岣邍覍Νh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國家在憲法里增加了環境保護的內容, 有的國家把環境保護視為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
⑵60 年代末和 70 年代初, 不少國家制定了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
?、歉鲊h境政策和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發生了根本轉變,采取了預防為主、 綜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后各國把“可持續發展”作為基本的環境政策和立法指導思想。
?、劝循h境保護從污染防治擴大到整個自然環境的保護,加強自然資源與自然環境保護的立法。
?、煞?ldquo;生態化”的觀點在國家立法中受到重視并向其他部門法滲透。
?、虱h境立法的完備化和對環境保護這一社會關系的全面調整, 使環境法從傳統法律部門中分離出來,形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2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產生和發展
我國古代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時期, 在世界歷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現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國家, 但是我國現代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生比西方工業發達國家至少晚一個世紀。○
㈠中國古代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早在公元前 3 世紀, 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況就在 《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則處理開發、利用、保護自
然環境和資源的關系,就可以使自然資源永續利用。
殷商時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傾倒生活垃圾的規定,而且視其為犯罪。
西周時期頒布了 《伐崇令》 這是中國古代較早的保護水源、森林和動物的法令。 極為嚴厲。 (2000 年出過題。 )
中國比較完備的封建法典
《唐律》 中設有“雜律”一章,更具體、 更詳細地對保護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作了規定?!睹髀伞贰ⅰ肚迓伞罚嘌靥坡桑灿蓄愃票Wo環境的規定。
?、嬷腥A民國時期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怒h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產生時期。
從新中國成立 ~1973 年
1951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是我國第1部礦產資源保護法規。
1954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 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 荒地和其他資源, 都屬于全民所有。 第1次把重要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規定為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從所有權方面確立了全民所有的憲法原則。
1956 年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這是我國第1個對防治工業污染作出規定的法規。
1959 年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除規定了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標準外, 還對水源選擇和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作了規定。
?、骗h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發展時期
自 1973 年 8 月我國召開第1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至 1978 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止。 這一階段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發展過程為:
?、俟購d水庫及北京西郊污染情況的調查和國務院關于防治城市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發布。
?、?973 年國務院召開了第1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把環境保護提上了國家管理的議事日程。
?、?974 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 。這是我國第1個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規。
?、?978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次對
環境保護作了如下規定: “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為我國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提供了憲法基礎。
?、菀幌盗协h境標準的制定和頒布。
⑶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初步完善時期。
自 1978 年黨的十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 國家的環境保護事業和法制建設也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時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
①1979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這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法治階段,也標志著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體系開始建立。
?、跒榱私鉀Q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嚴重比例失調, 1982 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這是又一個環境保護的綜合性法規,也是對 1979 年《環境保護法(試行)》的補充和具體化。
?、壑?20 世紀 90 年代,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發展十分迅速,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成為中國法制建設中最為活躍的一個領域。
?、転榱思訌姯h境的定量管理, 20 世紀 80 年代至 90 年代不斷頒布了一批具有規范性的環境質量標準、 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基礎方法標準。
?、菰谄渌恍┎块T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環境保護的特點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應的有關規定。
?、弈壳拔覈跍蕚渲贫ㄒ慌碌沫h境保護單行法規。
3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依據和標志○
劃分法律部門的基本依據是其是否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即所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領域。
在國外,環境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觀點已為一般人所承認。
在國內,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前幾年認識尚不一致。 更多人的主張在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已形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目前這種觀點基本成為共識,其基本的依據和標志是:
?、怒h境與資源保護法有其所調整的明確的、特定的社會關系領域;
?、莆覈戥h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發展很快,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已經形成。
4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必然性三點記住○
?、怒h境問題已經成為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面臨的嚴重社會問題, 以致必須由國家來承擔保護和管理的職能。
?、茋覍Νh境的管理需要通過多各手段,其中特別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⑶環境與資源的整體性和環境保護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必須把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社會關系視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進行整體的、全面的保護和調整。
第四部分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體系各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點)
1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概念○
我國的環境與環境保護法是以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規定為基礎, 并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 防止污染和破壞的一系列單行法規和具有規范性的環境標準等所組成的完整的體系。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研究的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可能簡答)
⑴從實踐意義上說, 一個國家沒有比較完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 是衡量該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和環境管理水平的標志。
?、茝睦碚撘饬x上說,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影響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組成(注意)
?、艖椃ㄖ嘘P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骗h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黔h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
?、拳h境標準;
?、善渌块T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2 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有的國家把公民有良好環境下生活的權利,即“環境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規定在憲法里。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礎, 是各種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依據。
我國憲法對環境與資源保護作了一系列的規定。
第 26 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這一規定是國家對于環境保護的總政策,說明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
第 9 條第 1 款“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 荒地、 灘涂除外。”
第 10 條第 1、2 款:“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 這些規定, 把自然資源和某些重要的環境要素宣布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這就從所有權方面為自然資源的保護提供了保證。
第 9 條第 2 款:“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自然資源。”
第 10 條第 5 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這些規定強調了對自然資源的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導致環境破壞。
第 22 條第 2 款對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也作了規定。
第 51 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 不得損害國家的、 社會的、 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權利。”該規定是對公民行使個人權利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的原則規定,其中當然也包括防止個人濫用權利而造成對環境的污染與破壞。憲法的上述各項規定, 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活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提供了指導原則和立法依據。
3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法◇
性質和地位:◇
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中,除憲法之外占有核心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種綜合的實體法。這種立法常常成為一個國家的其他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的立法依據, 因此它是一個國家環境與資源保護方
面的基本法。
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是 1989 年 12月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在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經修訂后重新頒布的。作為一部綜合性的基本法, 它對環境保護的重要問題作了全面規定。
其中八個主要規定◇
?、乓幎谁h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任務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骗h境與資源保護的對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要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且幎宋覈沫h境與資源保護應采用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⑷規定了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的法律義務。
?、梢幎朔乐苇h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義務。
?、室幎酥醒牒偷胤江h境管理機構對環境監督管理的權限和任務。
⑺規定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桃幎诉`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的頒布,對于促進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完備化,加強我國的環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3 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是針對特定的保護對象,如某種環境要素或特定的環境社會關系到而進行專門調整的立法。
地位◇ 它是以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為依據,又是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的具體化。因此,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一般都比較具體詳細,
是進行環境管理、處理環境糾紛的直接依據。
內容(客觀題)◇
分類○
⑴土地利用規劃法; (國土整治法, 我國目前還沒有
頒布;
農業區域規劃法,尚未頒布;
城市規劃法, 1989 年頒布;
村鎮規劃法,目前只有 1993 年國務院頒布的《村鎮規劃管理條例》)
⑵環境污染防治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等。 在污染防治法中, 最重要的單行法規除了大氣和水體的污染防治法之外,
就是噪聲的控制和固體廢物的處理,
1989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1996 年修訂為《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5 年頒布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亲匀槐Wo法;
⑷環境管理行政法等。
4 環境標準(第九章有具體講解)
三類環境標準◇
⑴環境質量標準; (開始于 20 世紀 50 年代。 為控制工業集中地區出現的局部環境污染,首先制訂了一些以保護人群健康為主的專業性環境質量標準。)
?、莆廴疚锱欧艠藴? (我國第1個綜合性的國家排放
標準是 1973 年制定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規定》,該標準對各類工業排放的氣、液、渣三大類污染物分別規定了容許濃度和數量,對 70 年代我國的污染控制起了一定作用。)
?、腔A標準和方法標準; (已經制訂的監測方法標準和基礎標準有 200 多項, 是環境標準中數量最多的。截止
1997 年底,已頒布的環境保護國家標準361 項,行業標準 29 項。其中環境質量標準 11 項,污染物排放標準 79 項,監測方法標準 231 項,標準樣品標準 29 項,基礎標準 11 項。)
?、葮悠窐藴?后增加的)。
5 其他部門法中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
?、啤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有關規定
?、恰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經濟法中的有關規定
第五部分
掌握基本原理和法律規定
1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規劃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是指有權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認可、修改、補充或廢止各種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活動的總稱。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規劃和應注意的問題:
立法規劃是立法者對一定時期內立法的項目、議程等事項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制定立法規劃目的, 是要在一定時期內明確立法的方向、目標、 任務、 具體的立法項目以及完成立法規劃的措施和保障。因此,應當慎重、嚴肅、科學地編制和實施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規劃, 且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和問題:
?、攀紫?,應當根據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等各種社會關系的發展以及這些社會關系發展變化對立法提出的要求來制定立法規劃。
?、破浯?, 國家的法制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制定產法規劃時, 必須從整體上、 從立法的過程中不斷建立和完善國家的法律體系。
⑶最后,在立法規劃的編制方面應當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來進行。
2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是指為了實現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的目標、 在法律上充分體現與自然資源生態價值與經濟價值, 在起草、 制定或修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草案的過程中, 對立法者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包括:★
?、抛鹬睾腕w現生態規律的原則
(指在進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和生態演變的規
律,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的基本原理作為制定法律的理論基礎。)生態學基本規律: 物物相關規律、 相生相克規律、能流物復規律、 負載定額規律、 協調穩定規律、 時空有宜規律。
?、埔钥沙掷m發展為導向的原則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中應當將實現人類社會、 經濟的發展作為法律所要實現的理想目標, 用新的發展觀取代傳統的發展觀,使人類的思想和行為在法律規范的引導下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蘭特朗夫人領導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 WCED)于 1987 年在其報告 《我
們共同的未來》中首先提出的。
?、峭怀鲞\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
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原則的內容及所起作用(六律)
?、?ldquo;物物相關”律。即自然界中各種事物之間有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關系, 改變其中一個事物, 必然會對其他事物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侪h境與資源保護法必須注意對每一種環境要素的保護以及各環境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
②還要求人們在開發利用環境時應當注意調查研究和統籌規劃。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有土地利用規范、環境影響影響評價等。
?、?ldquo;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態系統中每一生物種都占據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們相互依賴、彼此制約、協同進化。因此,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
維護生態平衡, 不能任意向某生態系統引進原來沒有的物種,也不能在生態系統中隨意除去一物種, 這兩種做法都會使某物種發生種族爆發或滅絕,因而危及生態平衡。
?、?ldquo;能流物復”律
即在生態系統中, 能量在不斷地流動, 物質在不停地循環。
能量的流動是單向的, 并在流動過程中遞減, 有一部分轉化為熱能逸散入環境。
為了維護生態平衡, 必須盡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簡單地逸散入環境。
?、?ldquo;負載定額”律
即任何生態系統都有一個大致的負載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產能力、 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沖擊的能力。 因此,為了保護生態系統, 必須一方面使它供養的生物的數量不超過它生物生產能力,
另一方面, 還需確保排入生態系統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凈能力以及使沖擊周期
長于生態系統的恢復周期。 所以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必然有以產定供的規定; 有關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濃度控制和總量控制的規定和關于限制沖擊周期的規定。
?、?ldquo;協調穩定”律
即只有在結構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對協調時生態系統才是穩定的。為了使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保持協調狀態,必須千方百計地保持生物物種的多樣化,盡量減少外來干擾; 同時鼓勵人們去創造結構和功能相對協調、生物生產能力高
的人工生態系統。
?、?ldquo;時空有宜”律
即每一個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組合,構成獨特的區域生態系統。
因此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必須充分考慮地區特點。 如環境管理中的區域性原則,即往往實行地方法規優先原則。
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原則的指導意義 (可能論述) ★
?、抛鹬睾腕w現生態規律原則,
實際上是我們今天處理環境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指導原則,成為我們制定環境與資
源保護法律的理論基礎。
?、片F代環境科學研究已經為人類揭示了自然界的普遍規律和生態系統平衡的原理。為了保護人類生存的環境,就應當在人類活動與生態系統關系最為密切的兩個基本領域——生產和消費上改變我們過去的方法。①首先,生產和生活廢物的排放量不應超過環境容量的權限,即生態系統自動調節能力的極限;
?、谄浯危?生產對資源的需求量同環境對資源的可供量之間保持平衡。
?、巧鷳B學的原理提示我們, 人工建立的系統最后都必須與生態系統中有關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的原理相一致。對于生態系統及其規律,人類只能被動地去適應它,而不可能人為地去改變它。
⑷所以在過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應當時刻以生態規律衡量某項調整人類行為的法律規范,在考慮保護當代人類自身利益的同時,還必須考慮保護人類的生存條件——生態系統,考慮到人類近期或長期利益的實現還需有眾多的環境作支撐。這樣才能使人類的行為
符合生態系統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證人類世代的利益。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內容 ★
可持續發展, 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
又不對后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
三個方面的內容○
⑴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是發展,其目的是為了增進人類的福利,改善人類的生活質量。
⑵要實現發展以滿足需要,但同時應當為維持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為,不至于因為當代人類的發展而危害滿足后代人類發展所需要的物質基礎。
⑶就當把經濟發展與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有機的結合起來。
與傳統“發展”觀念的比較○
?、艂鹘y的發展觀認為環境與發展之間的沖突是無法調和的和對立的, 因此傳統觀念的認識或選擇要么是強調發展,要么是限制增長。
⑵傳統的發展觀只著眼于當前和當代部分人類的利益,忽視或漠視未來和后代人類的利益。
⑶而可持續發展觀將環境與發展統一起來,即迎合了許多國家需要發展的愿望, 同時也符合環境資源保保護這一全人類的長遠利益。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對立法的指導意義(重點難點內容)△
?、湃祟惿鐣?、 經濟的發展, 不能以破壞人類生存的環境資源基礎為條件。以可持續發展作為指導思想的政策要求決策者必須在制訂政策時確保經濟發展絕對建立在生態安全的基礎上,確保這些生態基礎受到保護和發展,使它可以支持經濟的長期增長。
⑵滿足全體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給全體人民機會以滿足是他們要求較好生活的愿望,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綜上所述, 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具體要求,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提高人類的福利。
因此,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時應當注意,確立明確的目標,嚴格地執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控制有害于環境的各種行為。 而通過法律規定公眾參與政府重大決策的程序,則可以在決策的過程中明確表達公眾的意見,以有效地實現人類共同的愿望和利益。
突出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的概念和作用
突出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概念○
是指在進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支時,應當將環境效益的損益分析方法和對法律規范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別運用到對開發行為的預測、評價、 管理以及擬定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分析之中, 作為指導法律以及確立法律規范的理論基礎, 以真正通過立法實現社會、經濟、 環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綜合決策。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中運用經濟學方法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作用○
?、抛鳛橐环N法律制度或措施,將環境經濟學研究的成果確定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之中,即采取經濟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將其制度化。
?、七\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進行分析和評價。
將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
就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而方,經濟學家指出, 將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經濟刺激方法兩大類。 真接管制,就是由國家制定環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標準的形式規定活動者產生外部不經濟性的允許數量和方法。 它又分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經濟刺激方法以又包括市場刺激和非市場刺激兩大類。
市場刺激方式,既依照柯斯定理, 先根據允許產生的污染物數量設定“排污權”, 再將“排污權”作為市場交易的標的予以流通或消費, 最終達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非市場刺激,則是由國家通過價格、稅收、標志、抵押金、補助金、保險、信貸和收費等手段迫使生產者或消費者把他們產生的外部費用納入其經濟決策之中。
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概念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 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
他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超越活動主體范圍的利害影響。 包括
正、負兩方面影響, 正面的影響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稱為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
外部不經濟性的特點: 它們必須伴隨生產或消費活動才能產生; 它們或產生正面影響或產生負面影響。就環境而言,外部性主要表現在生產和消費的外部不經濟性上。一般認為,對環境法規進行經濟分析是美國發明的。注意掌握的概念
⑴物物相關律即自然界中各種事物之間有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關系,改變其中一個事物,必然會對其他事物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⑵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態系統中每一生物種都占據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們相互依賴、彼此制約、協同進化。
?、悄芰魑飶吐杉丛谏鷳B系統中,能量在不斷地流動,物質在不停地循環。
?、蓉撦d定額律即任何生態系統都有一個大致的負載能力上限, 包括一定的生物生產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沖擊的能力。
?、蓞f調穩定律即只有在結構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對協調時生態系統才是穩定的。
?、蕰r空有宜即每一個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組合,構成獨特的區域生態系統。
?、丝沙掷m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
⑻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超越主體范圍的利害影響。其中負面的影響稱為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
⑼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是指在進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時, 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和生態演變的規律,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的基本原理為制定法律的理論基礎。
⑽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是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中應當將實現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為法律所要實現的理想目標,用新的發展觀取代傳統的發展觀,使人類的思想和行為在法律規范的引導下發生根本性
的轉變。
?、贤怀鲞\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是指在進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支時, 應當將環境效益的損益分析方法和對法律規范成本 - 效益分析方法分別運用到對開發行為的預測、評價、管理以及擬定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分析之中,作為指導法律以及確立法律規范的理論基礎,以真正通過立法實現社會、 經濟、環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綜合決策。
第六部分
1 環境與資源管理的概念、原則和范圍
環境與資源管理概念
○ 是國家要用行政、 經濟、法律、 科學技術、 教育等多種手段, 對各種影響環境的活動進行規劃、 調整和監督, 目的在于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維護生態平衡。
環境與資源管理四項原則記標題(客觀題)○
⑴綜合性原則
?、茀^域性原則
?、穷A測性工作的重要性
⑷規劃和協調
環境與資源管理的范圍(客觀題)○
?、弄M義的環境與資源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
?、茝V義的環境與資源管理, 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結合起來,包括資源、文物古跡、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的保護。
⑶更大范圍的環境與資源管理。
有的國家把環境與資源管理擴大到相關方面,認為協調環境與經濟發展、土地利用規劃、生產力布局、水地保持、森林植被管理、自然資源養護等也是環境與資源管理的組成部分。
2 國家對環境與資源管理的歷史發展
現代環境問題產生于產業革命以后。
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大致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國家對環境與資源管理歷史發展的四個階段
?、旁缙谙拗齐A段
從產業革命 - 本世紀初,消極被動。
當時的主要問題是工業生產引起的第1代污染。
進入公害發生期。
?、浦卫頃r期 20 世紀初 -60 年代,進入公害發展與泛濫時期,環境污染尤其是大氣污染和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環境質量有了明顯改善。
?、蔷C合防治時期 20 世紀 60 年代 -70 年代。 1979 年 經濟與發展組織(OECD)第二次環境部長會議紀要提出的建議:各國環境政策的核心應該是“防重于治”。
這一政策建議得到了工業發達國家的普遍贊同。
貫徹預防為主、 綜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幾項:
?、賹嵭袇^域綜合是, 包括土地利用規劃, 全面解決合理布局問題,做到防患于未然。
?、趯嵭蓄A防為主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損害環境的工程建設在施工前通過評價得到有效制止。
?、郯盐廴疚锱欧诺?ldquo;濃度控制”改為“總量控制”。
④不要等污染產生后再進行治理,而要盡可能把污染物消滅在生產過程中。
⑤把污染物的排放量減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凈化處理措施。
實踐證明,這些措施對環境保護來說是積極而有效的,是環境與資源管理對策的新發展。
⑷制定發展與環境的總體戰略,全面調整人類同環境的關系 20 世紀 70 年以后 - 目前。制定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
3 環境與資源管理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把環境與資源管理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的原因
?、旁?20 世紀 70 年代環境問題成為嚴重的社會公害。
?、骗h境問題不僅是一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重要的社會經濟問題,需要用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綜合的方法和措施, 從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聯系中全面解決環境問題。
?、峭瑫r,不少國家相繼在憲法里規定了環境與資源管理的原則和對策,公民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權利和主務,把“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職責”規定為憲法原則。
?、冗@樣只有把環境與資源管理作為一項國家職能,全面加強國家對環境的管理才能做到。
4 環境與資源管理機構
外國的環境與資源管理機構
⑴現有的行政部委兼負環境保護職責。
⑵設立協調機構——委員會。
1970 年聯邦德國設立了由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的“聯邦內閣環境委員會”。
?、窃O立行政部一級專門機構。
?、染哂懈髾嘞薜莫毩C構。(如美國、日本)
⑸幾種機構同時并設。
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管理機構
4 次調整( P92)○
?、沤▏院?70 年代初,有關部、委兼管。
⑵1974 年 5 月國務院成立了 20 多個有關部、委組成的環境保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982 年成立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另外在國家計劃委員會內增設了國土局。
?、?984 年 5 月,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
1998 年國務院機構調整中,國家環保局升格為部級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撤銷了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
另外,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省、市各級政府建立了環境保護專門機構, 工業較集中的縣一般也設立了專門機構或由有關部門兼管。 在較大的工礦企業里, 設有環??啤⑹一驅B毴藛T。
5 我國環境與資源管理機構的職責
10(了解)◇ P93
略(可能出選擇題)
?、贁M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制定行政規章;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 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
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
?、谥笇Аf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③監督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
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
森林公園及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 荒漠化防治工作。
④指導、 協調和解決各地方、 各部門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 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環境監理和行政稽查。
?、葜贫ê桶l布國家環境標準;發布國家環境狀況公告;參與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綱要。
?、拗贫ê徒M織實施各項環境與資源管理制度; 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⑦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研和技術示范工程;管理全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
?、嘭撠煭h境監測、 統計、 信息工作; 指導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
⑨擬定國家關于全球環境問題的基本原則;
管理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管理和協調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
⑩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必須掌握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管理是國家要用行政、經濟、 法律、 科學技術、教育等多種手段, 對各種影響環境的活動進行規劃、調整和監督,目的在于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維護生態平衡。
第七部分
注意掌握每一原則的含義、立法依據及意義 (歷年必考)
1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的含義和確定的依據
含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我國環境與資源法所確認、體現環境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并為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準則。
依據:○
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應該是由法律確認的,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有所體現。
?、骗h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不同于一般立法、司法原則。
?、黔h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不同于一般法律規范,是貫穿于整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具有普遍意義和指導性的規范。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怒h境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祁A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⑶獎勵綜合利用的原則
?、乳_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森h境保護的民主原則
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 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每年都會涉及)
1983 第 12 月召開的第二次全環境保護會議,進一步總結了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經驗,并針對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確定了環境保護同人口問題一樣,是一項基本國策。
含義○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提出了經濟建設、 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同步發展, 實現經濟效益、 社會效益、 環境效益的統一, 其核心和理論基礎是“協調發展”的思想。
人類社會的發展由人口激增、加速發展的工業生產、農業生產、資源消耗和環境惡化五種互相制約的因素構成。
2 協調發展與可持續發展的比較
?、诺诙稳珖h保會議提出的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同步發展, 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其核心和理論基礎是 “協調發展”的思想。
?、?ldquo;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的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構成危害。
需要, 是指對人類需求的滿足,包括滿足全體人民的基本需要和改善生活的需要,這是發展的主要目標。
限制, 是通過社會管理機制和科學技術,對向自然的索取和投入加以限制,以保持對環境和資源的永續利用,保持可持續發展。
?、俏覈岢龅膮f調發展的方針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進一步具體化了。
三項建設作到三同步, 是協調發展的具體要求。
其中有兩個重要環節, 一是同步規劃, 一是同步建設。 同步規劃主要是解決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解決合理布局的問題。 同步建設主要是在城市建設、工業建設、農業建設、交通建設中同時解決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
協調發展, 著重從橫向關系上對發展提出要求。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的需求和未來需要的關系上提出要求。 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如何貫徹這一原則
?、虐循h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⑵制定環境保護規劃。
⑶把環境保護納入有關部門的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中去。
3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針對環境問題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與資源管理的主要經驗和教訓提出的。
含義(P102)是指在國家的環境與資源管理中,通過計劃、 規劃及各種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 防止環境損害的發生。 預防為主, 不是代替治理措施, 也不是治理不重要。 對于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采取積極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結合。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的提出原因○
?、怒h境污染與破壞一旦發生,往往難以消除和恢復,
甚至具有不可逆轉性。
⑵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后,再進行治理, 從經濟上來說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費巨額資金。
⑶環境問題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可變性很大,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發展又有一種緩發性和潛在性,再加上科學技術發展的局限, 人類對損害環境的活動造成的長遠影響和最終結果,往往難以及時發現和認識,但到后果一旦出現,往往為時已晚,而無法救治。基于環境問題的上述特點和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 1980 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 ,首先提出了“預期的環境政策”。 這種政策要求,任何可能影響環境的重大決定,都能在最早階段即充分考慮到資源保護及其他的環境要求。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作的作用△(可簡答)
⑴我國在建設過程中難以籌集巨額資金用于污染治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是一種投資少、收效大、把三種效益統一起來的卓有成效的措施。
?、撇扇☆A防為主、 防治結合的原則, 可以盡量避免環境損害或者將其消除于生產過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對于不可避免的污染, 則通過各種凈化治理措施,
達到環境目標的要求。
貫徹○
?、湃嬉巹澟c合理布局
就是要對工業和農業、 城市和鄉村、 生產和生活、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各方面的關系作通盤考慮,進而制定國土利用規劃、 區域規劃、 城市規劃與環境規劃,使各項事業得以協調發展。
?、浦贫ê蛯嵤┚哂蓄A防性的環境與資源管理制度 如土地利用規劃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為了貫徹了“防治結合”的原則,我國還確立了“三同時制
度”。
工業布局不合理是造成我國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合理的工業布局應該注意到: 適當利用自然環境的自凈能力;加強資源和能源的綜 合利用; 大型項目的分布與選址,盡可能減少對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 嚴禁污染型工業建在居民稠密區、城市上風向、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和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
4 獎勵綜合利用的原則
含義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來,做到物盡其用, 以便使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取得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作用
?、盼覈F有的工業企業和各種資源的開發,由于設備、技術和管理上的多種原因,
一般來說對資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率都較低, 許多應該回收利用和循環使用的資源大量廢棄物排入環境,這既浪費了資源,又污染了環境。我國嚴重的環境污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資源的浪費造成的。
?、莆覈呢斄茈y解決這一問題,如果通過獎勵綜合利用來調動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治理環境污染的目的。
獎勵綜合利用的原則的貫徹(八點)(注意看一下)
○P105 略
?、賴夜膭钇髽I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 對綜合利用資源的生產和建設在價格、投資、財政、信貸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趯ΦV山、 森林、江河、湖海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開發,要加強綜合利用, 綜合利用生產的產品要優先發展。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 要執行“綜合勘探, 綜合評價, 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方針。
?、蹖ζ髽I開展綜合利用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④企業排放的、 自己不能利用的“三廢”,應免費供應給其他單位利用, 不得收費或者變相收費。供需雙方應簽訂合同并嚴格執行。
⑤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不列入國家分配計劃;除國家規定不準自銷的產品和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外,企業可以自銷。
⑥綜合利用的技術引進項目和進口設備、配件, 可以視同技術改造項目,享受減免稅、優先安排外匯等優惠;企業出口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外匯分成。
⑦開展綜合利用的資金,主要靠企業自籌; 社會效益大而企業不受益的項目,
應綱入國家計劃, 予以扶持; 銀行可予貸款扶持, 還貸期限可延長。 綜合利用項目的折舊基金,全部留給企業用于綜合利用設備的更新改造。
⑧國家建立綜合利用獎懲制度,對發展綜合利用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的給予處罰。
5 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開發者養護是指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和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污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和個人,有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
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原則★
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原則的概念
是強制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責任的一項環境與資源管理的基本原則。
污染者負擔費用的范圍△
70 年代初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公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負擔原則”。
關于污染者負擔費用的范圍,國際上大多主張承擔兩項費用,即消除污染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用。
消除污染費用,包括治理污染源和恢復被污染的環境的費用;
損害賠償費用,是指對環境污染的受害者,賠償其人身和財產損失。
我國的觀點○我國參照“污染者負擔原則”的精神,在《環境保護法(試行)》中曾規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貫徹三點(簡答或選擇)◇
?、艦榱擞行У刎瀼亻_發者養護的原則,我國有關法律對自然資源的開發者規定了各種強制性的整治與養護的責任。
《環境保護法》 第十八條規定“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茖嵭协h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一般是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規定各級領導從省長、市長、區長(縣長)直到基層企業的廠長, 在任期內的環境目標和管理指標,
并建立相應的定期檢查、考核和獎懲辦法。
《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遣扇∥廴鞠奁谥卫淼拇胧?。
確定限期治理項目要考慮的條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對區域環境整治作出總體規劃;首先選擇危害嚴重、 群眾反應強烈、 位于敏感地區的污染源進行限期治理; 要選擇治理資金落實和治理技術成
熟的項目。
6 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
國外學者為了給公眾參與環境與資源管理找到理論依據,提出了“環境公共財產”論、“公共委托”論和公民“環境權”的理論。
環境公共財產論內容
這個理論認為: 空氣、 水、陽光等人類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要素是人類的“共享資源”,是全人類的“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任意對其占有、支配和損害。
環境的公共委托理論內容
為了合理支配和保護環境公共財產,共有委托國家來管理。國家對環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權的,因而不能濫用委托權。以公共財產論、 公共委托論為根據, 又有人提出了公民享有“環境權”的理論。
1970 年 3 月,在東京召開的一次關于公害問題的國際座談會上,一位美國環境法教授提出了環境權理論。
公民環境權(名詞或選擇)
每一個公民都有在良好環境下生活的權利,公民的環境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該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并受法律的保護。
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也規定了類似的原則。宣言提出的 26 條原則的第1項是:人類有權在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 平等和良好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
民主原則的貫徹○
?、殴竦沫h境權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但在《憲法》、《環境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中,體現了維護人民良好生活環境的精神。注意《民法通則》第83 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中包括有通風、采光。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這就保證了公民的通風、采光權。
?、莆覈裼袇⑴c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的權利。這項權利首先在 《憲法》 中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可以廣泛參與國家的環境與資源管理。
?、枪裼袑ξ廴酒茐沫h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掌握的概念
?、怒h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確認的、 體現環境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并為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準則。
⑵綜合利用原則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來,做到物盡其用,以便使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取得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情_發和養護、 污染者治理的原則是強制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責任的一項環境與資源管理的基本原則。
?、阮A防為主、 防治結合的原則是指在國家的環境與資源管理中, 通過計劃、 規劃及各種管理手段, 采取防范性措施, 防止環境損害的發生。預防為主, 不是代替治理措施,也不是治理不重要。 對于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采取積極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結合。
第八部分(重中之重,必然要考的)
★注意,概念和作用、意義及法律責任等問題
1 土地利用規劃制度土地利用規劃制度的概念○
是指國家根據各地區的自然條件、 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需要,通過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規劃, 對城鎮設置、 工農業布局、 交通設施等進行總體安排, 以保證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土地利用規劃制度種類◇土地利用規劃法、 城市規劃法、 鄉鎮規劃法、 區域規劃法等。
城市規劃——大城市,人口在50 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人口20 萬以上不足 50 萬;小城市,人中不足20 萬的城市。
任務: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計劃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
性質:城市各項建設、工程設計和城市管理的依據,它具有法律的性質。
制訂過程:總體規劃,詳細規劃。
城市舊城區的改造國外的做法:采取工業分散政策,使工業布局郊區化,最有效的辦法是建設“衛星城”;外遷“有害工廠”;發展“工業小區”。
我國的做法: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對于污染企業,特別是在首都、 省會、 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旅游城市的污染企業, 要制訂限期治理的規劃,責令限期治理。 對于污染嚴重又不能治理的企業,要有計劃地實行關、停、并、轉、遷。
2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可出簡答論述或選擇)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概念★對可能影響環境的工程建設、開發活動和各種規劃,預先進行調查、 預測和評價, 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經主管當局批準才能進行建設,這就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屬于預斷性的評價。它是一項決定項目能否進行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制度。
意義(重點)
?、怒h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對傳統經濟發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
?、骗h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原則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菑姆ɡ砩险f, 把環境影響制度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權法律原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里的運用 (民事侵權法有一條原則:任何民事主體 (包括法人)在進行某種活動時, 有義務防止發生對他人的損害,作為受害者有權要求停止侵害、采取防范措施或賠償損失。
根據這一原則, 對建設者和開發者提出下列義務:必須事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并采取防范措施, 以避免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并給他人造成損害。)
產生和發展◇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首創于美國。繼美國之后,瑞典、澳大利亞分別在1969 的《環境保護法》 和 1974 年的《聯邦環境保護法》中,效法美國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法國是 1976 年在《自然保護令》中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又在次年公布的1141 號政令中,對評價的范圍、內容和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并補充規定了該法強制執行的措施。我國在 1979 年《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規定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制度。另外,如《海洋環境保護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中,也都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了規定。
范圍(掌握)
○⑴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平ㄔO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墙ㄔO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分類管理的名錄由環保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七個方面
○(注意案例,結合法條及熱點的環境問題)
?、沤ㄔO項目概況;⑵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⑶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⑷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⑸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⑹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設;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的程序(可選擇)
⑴首先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招標的方式,簽訂合同委托評價單位進行調查和評價工作。
⑵評價單位通過調查和評價制作《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評價工作要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和報批。鐵路、 交通等建設項目經主管環保部門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
?、墙ㄔO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預審。
?、葓蟾鏁捎袑徟鷻嗟沫h保部門審查批準后,提交設計和施工。
有下列情形的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區的項目。⑵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如核設施、絕密工程等。⑶國務院審批的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對環境問題有爭議的項目,其報告書(表)提交上一級環保部門審批。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或項目性質、 規模、地點或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 或批準后滿5 年方開工建設未經重新審批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處10 萬元以下罰款。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中的幾個問題◇⑴審批的依據和標準的掌握⑵誰對評價承擔法律責任⑶環境影響評價的可靠性問題⑷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和環境影響評價程度相結合的問題
3 三同時制度(重點)★
三同時制度概念★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 技術改造項目、 自然開發項目, 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并使用。 “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它是總結我國環境與資源管理的實踐經驗為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項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的實行應該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結合起來,成為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的完整的環境與資源管理制度。三同時制度的法律規定P122“三同時”制度最早規定于1973 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
4 許多證制度 △許可證制度的概念○
凡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污設施或經營活動,其建設者或經營者, 需要事先提出申請, 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才能從事該項活動。許可證的類型開發許可證、 建設許可證、 生產銷售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在環境與資源管理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程序: 申請、 審查、 決定、 監督、 處理。
許可證的作用: 5 點 ○(可簡答)⑴便于把影響環境的各種開發、建設、 排污活動, 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 把各種影響環境與排污活動嚴格限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 使國家能夠有效地進行環境與資源管理。⑵便于主管機關針對不同情況,采取靈活的管理辦法,規定具體的限制條件和特殊要求。⑶便于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各方面的情況,及時制止不當規劃、開發,及各種損害環境的活動, 及時發現違法者,從而加強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規的有效實行。⑷促進企業加強環境與資源管理,進行技術改造和工藝改造,采取無污染,少污染工藝。⑸便于群眾參與環境與資源管理,特別是對損害環境活動的監督。
我國環境與資源管理中的許可證制度(了解可選擇)○略《城市規劃法》,《海洋環境保護法》,《農藥登記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保護條例》及《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獵槍、 彈藥管理辦法》 ,《漁業法》 和《漁業法實施細則》 ,《文物保護法》 ,《森林法》、《礦產資源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
我國在水環境與資源管理方面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四點)○
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四個階段:⑴排污申報登記。⑵確定本地區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和分配污染物總量削減指標。⑶排污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條件: 污染物的允許排放量;規定排污口的位置、 排放方式、 排放最高濃度等。 )⑷排污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5 征收排污費制度★征收排污費制度的概念★
對于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種類、 數量和濃度, 根據規定征收一定的費用。這項制度是運用經濟手段有效地促進污染治理的新技術的發展,能使污染者承擔一定污染防治費用的法律制度。目的和作用○ 征收排污費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 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 治理污染和改善環境。辦法(可選擇)范圍和標準◇按照《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規定, 凡是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單位, 不論是企業還是事業單位都要交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污都要交納排污費,超標排污則要交納超標排污費)。各地在執行中,一般是對排放廢氣、廢水、廢渣收費,不少省、市規定對噪聲污染也收費。收費標準的具體確定。 《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以附表形式規定了收費標準,分為廢氣、廢水、廢渣三項。按下列因素確定其的收費額:
⑴按照污染物的種類和危害程序,分為一般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和劇毒污染物,收費標準逐項提高;
⑵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 具體計算某一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和數量, 按照超標倍數累進收費, 超過標準越高,收費越多;
⑶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物質時,按收費高的一種計算,也有的省市規定, 同一排污口的各種污染物要相加累計計算。
加收或減收、免收的條件◇(選擇)
?、爬U納排污費后仍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排污單位,從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標準5%.
?、啤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公布以后,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和挖潛、革新、改造的工程項目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加倍收費。
?、怯形廴咎幚碓O施而不運行或擅自拆除,又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也要加倍收費。因為國內沒有完善的治理技術、國家又急需的產品,或者企業原來工藝設備落后,經過積極治理, 仍難達到標準的,經過批準,可以減收、免收或緩收排污費。排污費用收繳和列支排污費按月或按季征改。 排污單位不論其隸屬關系和所有制關系, 都應當根據當地環保部門的繳費通知單,在20 天內向指定銀行繳付排污費,逾期不繳的,每天增收滯納金 0.1%. 企業單位繳納的排污費,可以從生產成本中列支。管理和使用◇根據《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規定, 征收的排污費要納入預算, 作為環境保護補助的專項資金,不參與體制分成。中央部屬和省屬排污單位的排污費納入省級財政,其他單位的排污費納入當地的地方財政,有的城市中央部屬和省屬企業比較集中,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排污費可繳入當地地方財政。排污費的使用,按《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 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于下列三個方面:⑴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這種補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繳納排污費的80%.⑵用于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⑶用于補助環境保護部門監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技術培訓等。 但不得于用環境保護部門自身的行政經費以及蓋辦公樓、宿舍等非業務性開支。
征收排污費制度中的幾個問題
?、耪魇张盼圪M的性質問題△ 結合立法精神來看,是運用法律手段, 使污染者承擔一定經濟責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
⑵收費標準的確定問題從理論上說, 收費標準的確定, 應該同立法的目的相一致,收費額一般不低于正常處理費用,否則排污單位寧肯繳納排污費而不積極治理。對于收費標準的改革, 應當逐漸將濃度收費向濃度和總量相結合轉變; 從超標收費向排污就收費,超標加位收費轉變。 近年來, 我國在逐步提高收費標準,變靜態收費為動態收費。 1991 年,經國務院批準,提高了污水和噪聲收費標準。
收費額的提高要考慮以下幾種因素:⑴物價指數的變化;⑵環境要求的提高;⑶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⑷不同地區、不同流域應有所不同。
⑶收費的法律效力問題排污費的法律效力, 并不免除治理責任, 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更不是用排污費買得企業的“污染權”。
?、榷喾N污染物收費計算方法問題按國務院收費辦法規定,現在的辦法是, 在同一排污口含兩各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收費按最高的一種計算。這種收費辦法易產生兩種弊端:①使排污者在競爭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 ②削減污染物種類, 對排污者沒有實惠。 這顯然不利于污染控制和刺激經濟發展。
?、墒召M的使用問題△1998 年 9 月國務院頒布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辦法》 ,規定從排污費用于補助重點污染單位治理污染源的資金中提取20-30%,設立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
6 經濟刺激制度(了解)三種形式
注意世界各國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普遍重視經濟刺激制度的采用, 比較普遍采用的是: 財政援助、 低息貸款和稅收(包括征收排污費)。1984 年 6 月,國務院有關部委關于《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 第 2 條規定: “各級經委、 工交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及企業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資金中,每年應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低息貸款實際上是一種間接的財政援助。如果說財政援助只起正刺激作用,稅收方式(免稅、減稅、加稅)則可以起鼓勵和抑制正、反兩種作用。1984年 5 月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第6 條第 1、2 款規定: “采取綜合利用的政策。 工礦企業為防治污染、開展綜合利用所生產的產品利潤5 年不上交,留給企業繼續治理污染, 開展綜合利用。 ”《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 9 條規定: “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可以減免產品稅。 ”《節約能源管理暫行規定》第44 條第 2 款規定:經有關部門鑒定批準的節能新產品,在一定時期內免征產品稅、增值稅。
必須掌握的概念
?、磐恋乩靡巹澲贫仁侵竾腋鶕鞯貐^的自然條件、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需要,通過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規劃, 對城鎮設置、 工農業布局、 交通設施等進行總體安排,以保證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骗h境影響評價制度對可能影響環境的工程建設、開發活動和各種規劃,預先進行調查、 預測和評價, 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經主管當局批準才能進行建設,這就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屬于預斷性的評價。它是一項決定項目能否進行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制度。
?、侨瑫r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 技術改造項目、 自然開發項目, 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 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并使用。“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
⑷許可證制度凡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污設施或經營活動, 其建設者或經營者, 需要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才能從事該項活動。
?、烧魇张盼圪M制度對于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污染物的種類、 數量和濃度, 根據規定征收一定的費用。
第九部分 (第1編重中之重)
1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概念○是法律關于自然資源歸誰所有、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誰承擔的一系列規定構成的規范系統。它是自然資源保護管理中最有影響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國的自然資源權屬制度
主要包括兩面方面: 一是自然資源所有權,一是自然資源使用權。
自然資源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獨占自然資源, 并表現為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等四種權能。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類別
?、虐醋匀毁Y源權屬的主體來分,分為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
?、瓢醋匀毁Y源的種類分,可分為土地資源所有權、森林資源所有有權、 水資源所有權、 草原資源所有權、 礦產資源所有權、野生動植物資源所有權等。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取得(掌握)
(可簡答)○
㈠國家所有權的取得。
?、欧ǘㄈ〉?。 法定取得, 是指國家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法定取得是我國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取得的主要方式。
⑵強制取得。 國家作為全社會的總管,可以從社會的公共利益出發, 憑借其依法享有的權力,不顧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國有化、沒收、征收、征用等強制手段取得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自然資源的國有化和沒收是人民解放戰爭過程中和建國初期我國國家取得自然資源所有權的主要形式。
?、翘烊绘芟⒑妥匀惶砀?。天然孳息, 是指自然資源依自然規律產生出來的新的自然資源。 如森林資源的木材蓄積量的增加,野生動物資源在自然條件下繁殖更多的野生動物。自然添附, 是指自然資源在自然條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資源產生或增加的情況。 如黃河入海口、 長江入??谔帲磕甓加俜e出大片的土地, 這些土地都使得國家所有的土地面積增加,從而成為自然添附物。在我國,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客體是無限制的,國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婕w所有權的取得。
?、欧ǘㄈ〉?。 指集體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自然孳息的所有權。 我國《法法》 在規定自然國家所有權的同時,也規定集體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森林、山嶺、草原、 荒地、灘涂的所有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都規定了集體對土地、森林、 草原的所有權, 同時水法也規定了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 屬于集體所有。
⑵天然孳息。集體組織也可以與國家一樣取得依自然規律在其所有的自然資源基礎上而產生的自然資源。
?、情_發利用取得。 自然資源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產生,也可以因人類投入勞動而使一種資源變為另一種資源。在我國, 自然資源的集體所有權是有限所有權,即它的客體是有限的, 礦產資源、 野生動物資源和城市土地資源等都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鐐€人所有權的取得。在我國,基本上沒有完整意義的自然資源個人所有權,只存在某自然資源個別部分的個人所有權。自然資源個人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是開發利用和繼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強制取得。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變更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變更是指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的變化,亦即自然資源從一主體轉給另一主體的過程。
⑴國征用而變更
?、埔蛩袡嘀黧w分立或合并而變更
?、且蛞婪ㄞD讓而變更在我國,自然資源所有權只能發生有限的轉讓。
?、纫驅Q或調換而變更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消滅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消滅, 是指自然資源所有權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不復存在的情況。
?、乓蚍蓜儕Z而消滅
?、埔蜃匀毁Y源的消失而消滅(自然原因、 人為原因)自然資源的使用權是單位和個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或者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進行實際使用并取得相應利益的權利。
自然資源的使用權與所有權的不同(考點)
△自然資源的使用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主體范圍
主體則十分廣泛,幾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為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主體。主體限定的范圍很小。權利內容 受所有權和環境保護及生態規律的制約,而不是無限制的使用??腕w是無限制的,國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類別
?、虐醋匀毁Y源的類別分:土地資源使用權、 草原資源使用權、 森林資源使用權、 礦產資源使用權、 水資源使用權、海洋資源使用權、野生動植物資源使用權。⑵按自然資源的歸屬分: 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和集體所有自然資源使用權。
?、前词褂萌耸欠裣蛩腥酥Ц妒褂觅M分,可分為有償使用權和無償使用權。
⑷按使用權是否預定了使有期限分:有期限使用權和無期限使用權。 有期限使用權分為次數性使用權、階段性使用權和終身性使用權。階段性使用權如 (城鎮居住用地出讓期限 70 年,工業用地的出讓期限是50 年),各種資源開發許可證也都規定具體期限,它們都屬于階段性使用權。終身性使用權的享有以使用權所依附的主體或客體的整個生命期為限(如某一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形式(可選擇)
◇⑴確認取得。
?、剖谟枞〉谩?/p>
?、寝D讓取得。 在我國,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有許多限制條件。其中主要包括轉讓客體限制、受讓主體限制、轉讓方式限制、 轉讓內容限制、 轉讓價格限制、 轉讓客體的用途限制、轉讓期限限制等。
⑷開發利用取得。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變更:⑴因主體的合并或分立而變更。⑵因轉讓而變更。⑶因破產、抵債而變更。⑷因合同內容變更而變更。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終止原因(可選擇)◇
?、抛匀辉?⑵開發利用完畢;⑶因期限屆滿;⑷因閑置或棄置拋荒;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 2 年棄耕拋荒的, 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⑸非法使用或轉讓而被強制終止;⑹因主體消滅。
2 自然資源規劃制度自然資源規劃是根據一個國家或地區自然資源本身的特點以及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在一定規劃期內對管轄區域內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 保護、 恢復和管理所作的總體安排。 其目的是為了從宏觀上解決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 當前利益與長期持續發展的矛盾以及資源分配問題,以保證用最佳的結構和形式開發利用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批準的自然資源規劃是進行資源開發利用的基本依據,是保障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措施。自然資源規劃一經法定程序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有關部門、 單位必須貫徹實施。 如果因情況的變化需要修改規劃,必須經過原批準規劃機構的批準。
3 自然資源調查和檔案制度
自然資源調查和自然資源調查制度概念
○自然資源調查, 是指由法定機構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自然資源的分布、 數量、 質量和開發利用條件等進行全面的野外考察、 室內資料分析與必要的座談訪問等項工作的總稱。自然資源調查制度,是法律對自然資源調查的主體、對象、 范圍、 程序方法和調查結果的效力所作的規定,是自然資源調查的法制化。
自然資源檔案和自然資源檔案制度概念
○自然資源檔案, 是對自然資源調查所獲資料、成果按一定方式進行匯集、 整理、立卷歸檔并集中保管的各種文件材料的總稱。自然資源檔案制度,則是法律對自然資源檔案的種類、級別、適用對象、內容、范圍、資料更新時間、查閱和借閱方法、 保管技術和設施與設備、保管機構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規定。
4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自然資源許可概念
○是指在從事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之前, 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按性質分類○自然資源許可證,從其性質看,可分為三大類。一是資源開發許可證; (如林木采伐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捕撈許可證、采集證等)二是資源利用許可證(如土地使用證、草原使用證、養殖使用證等)三是資源進出口許可證(如野生動植進出口許可證等)
5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本章重點難點)概念和作用
△是指國家采取強制手段使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一定費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資源在法律上的體現和確認。意義和作用:⑴它有利于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⑵它有利于開發新的資源籌集資金,并有利于自然資源的保護和恢復。⑶最后,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并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有償使用形式
綜合起來基本上有兩種形式:一是收稅,二是收費。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通常采取收稅的形式,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一般采取收費的方式。但大多數國家則是既收稅, 又收費。 我國也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并制定了相應的立法。 這些立法規定的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資源稅和自然資源費。
自然資源稅和自然資源費及分類
自然資源稅概念
我國自然資源稅, 在立法上稱為“資源稅”,而且其范圍界定較窄,主要指的是礦產資源稅。
自然資源稅四種形式
從廣義上說, 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 林特產品稅、水產品稅也屬于自然資源稅。
另外注意資源稅的減征和免征,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而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自然資源費概念在我國立法中, 并沒有“自然資源費”這一名稱,它僅是學者們對各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收費的一個統稱。這些收費大體可分為:○(注意例子可選擇)⑴開發使用費。 (例如土地使用費、水資源費、海域使用費、礦區使用費)⑵補償費。(如育林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等等。)⑶保護管理費。 (如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費、等等注意看書)⑷懲罰性收費。(如耕地閑置費等等。)
必須掌握的概念:
?、抛匀毁Y源的權屬制度, 是法律關于自然資源歸誰所有、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誰承擔的一系列規定構成的規范系統。
我國的自然資源權屬制度主要包括兩面方面:一是自然資源所有權,一是自然資源使用權。⑵自然資源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獨占自然資源,并表現為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等四種權能。⑶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取得是指自然資源權屬主體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獲得某資源的所有權,從而可以對該自然資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⑷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變更是指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的變化,亦即自然資源從一主體轉給另一主體的過程。⑸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消滅是指自然資源所有權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不復存在的情況。⑹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單位或個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或者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進行實際使用并取得相應利益的權利。⑺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變更是指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主體或內容所發生的變化。⑻自然資源使用權的終止是指由于某種原因或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自然資源使用權人喪失使用權的情況。⑼自然資源許可證制度是指在從事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之前, 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⑽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指國家采取強制手段使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一定費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資源在法律上的體現和確認。
第十部分
1 環境標準的概念和性質
環境標準的概念★, 是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 從而保護人群健康、 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規范的總稱。環境標準是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中一個獨立、特殊的、重要的組成部分。一般地說,環境標準是肯有法律性質的技術規范。
環境標準的性質★⑴環境標準具有規范性。⑵環境標準具有法律的約束力。⑶環境標準的制定像樣法規一樣,要經授權由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頒發。
2 環境標準的作用
○⑴環境標準是制定國家環境計劃和規劃的主要依據。⑵環境標準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定與實施的重要基礎與依據。⑶環境標準是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的技術基礎。
3 環境標準體系及其制定(本章重點)體系: 兩級三類 (目前改為兩級五類,但考試以書為準)三類, 是指環境質量標準、 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三類。兩級,是指我國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兩級。地方級,實際上是省級。
環境質量標準概念○以維護一定的環境質量,保護人群健康、 社會財富和促進生態良性循環為目標,規定環境中各類有害物質(或因素)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的容許含量,叫做環境質量標準。反映了人群、 動植物和生態系統對環境質量的綜合要求,也標志著在一定時期國家為控制污染在技術上和經濟上可能達的水平。 體現環境目標的要求, 是評價環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
污染物排放標準概念○為了實現國家的環境目標和環境質量標準,對污染源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的濃度和數量所作的限量規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標準。環?;A標準和方法標準就是為制定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導意義的符號、指南、 導則以及關于抽樣、分析、試驗、監測的方法,是制定環境標準所依據的工作規范。
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⑴國家級環境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審批、頒布和廢止。⑵地方級環境標準, 就環境質量標準而言, 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標準,報國家環??偩謧浒?⑶對于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 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⑷向已有地方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⑸環?;A標準和環保方法標準,則只有國家級而無地方級,全國統一執行國家標準。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 國家級標準一般是按照環境要素分成大氣、水質、土壤、噪聲等環境質量標準。環境基準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環境中,污染物對人體或生物沒有任何不良影響的最大劑量或者說對人體和生物產生不良影響的最小劑量。是制定環境質量標準的客觀的科學依據。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以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為目標,從而保護人群健康和生態良性循環。
濃度標準與總量控制標準的關系△以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為根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常以濃度標準來表示, 一般稱為“濃度”標準。以環境特點決定的排放標準常以“總量限額”來表示,稱為“總量控制”。通常情況下, 實行總量控制才能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
環境標準的制定的依據(了解)
略環境質量標準必須以科學實驗和調查取得的科學數據,即“環境基準”作為確定環境質量標準的客觀依據。
4 環境標準的法律意義△⑴環境質量標準是確認環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據。⑵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確認某排污行為是否合法的根據。(注意)很多國家在法律上都規定:超標排污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要承擔一系列法律后果(我國并未明確規定超標排污為違法行為,只規定收取超標排污費,或者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 棄置防污設施而超標排污或造成污染事故時才承擔違法責任)。⑶環境基礎標準和環境方法標準是環境糾紛中確認各方出示的證據是否是合法證據的根據。必須掌握的概念⑴環境標準,是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從而保護人群健康、 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規范的總稱。環境標準是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中一個獨立、特殊的、重要的組成部分。⑵環境質量標準, 以維護一定的環境質量,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促進生態良性循環為目標,規定環境中各類有害物質 (或因素)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的容許含量,叫做環境質量標準。⑶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了實現國家的環境目標和環境質量標準, 對污染源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的濃度和數量所作的限量規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標準。⑷環保基礎標準和環境方法標準,就是為了制定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導意義的符號、指南、導則以及關于抽樣、分析、試驗、監測的方法。⑸環境基準標準是指在一定環境中,污染物對人體或生物沒有任何不良影響的最大劑量或者說對人體和生物產生不良影響的最小劑量。⑹濃度標準以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為根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常以濃度標準來表示,一般稱為“濃度”標準。⑺總量標準, 以環境特點決定的排放標準常以“總量限額”來表示,稱為“總量控制”。
第十一部分
1 概述追究違法者的法律意義
?、女斍?,環境污染與破壞行為造成的危害已經達到了十分嚴重的程度。
?、圃诃h境保護領域普遍存在一些嚴重妨礙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實施的因素。
⑶因此, 重視和研究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問題,健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制度,是保障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有效實施的重要問題之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責任制度的特點:
?、宸韶熑沃黧w是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在其實施加害或違法行為時,應承擔一定法律責任者。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責任的主體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凡是對環境和資源進行開發利用者,或者對環保負有監督、管理職責者,都可能成為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公職人員和公民。通常情況下,從事建設、開發、生產活動的工礦企業,以法人的形式成為最多的法律責任主體。)
?、娣韶熑蔚目腕w法律責任的客體, 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亦即在實施違法活動時所指向的對象。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責任的客體一般包括行為和物兩種。行為, 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物,是指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對象, 可能成為違法行為指向的對象。這里包括一切人們可以控制、 支配和具有環境功能的自然物和勞動創造的物質財富。環境違法行為, 同一般違法行為如民事、刑事相比較有一個重要特點, 即一般違法行為多為一次性的,屢犯是少數情況, 而懲罰也是一次性的。 環境違法行為則往往具有持續性和反復性的特點,懲罰有的也實行連續性的懲罰,國外有“以天計罰”的規定。(注意選擇題)環境違法行為指向的物, 通常表現為自然物的各種環境要素和社會財富。
?、绶韶熑蔚闹饔^方面是指法律責任的主體在實施違法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一般分為故意和過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在追究某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被視為備要條件。而當追究其民事責任時, 在民法中也需要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在環境損害引起的民事責任中,則不要求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只要實施了危害環境的行為并造成危害后果時,即可追究其民事責任。
?、璺韶熑蔚目陀^方面法律責任的客觀方面是指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任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通常都是法律禁止的、 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因為常常把社會危害性作為判斷違法性的標準。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 情況則比較復雜并有一定特殊性。在特定情況下, 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能一概視為違法行為, 如生產工藝未獲解決而國家又需要該產品的某些企業的排污行為; 某些水利工程未設過魚設施;符合排放標準的排污行為國該地區污染源過于集中而造成環境污染等等,這些行為不視為違法性因而不承擔行政責任,但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治理責任。
環境違法行為指向的物與民法保護對象的物的主要區別:(可論述)△
?、琶袷路申P系客體的物,必須是具有價值的物;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保護的物, 除社會財產外主要是指具有環境功能的自然物。
?、颇承┳匀晃锛仁黔h境要素又是民法財產權的客體,如土地、草原、山脈、礦藏、河流等。但角度不同,民法重在保護所有權,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重在保護其環境功能。這些自然物都只是國家或集體擁有所有權,而不能成為個人財產的客體。
?、沁€有一些作為環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氣、風力、 光照等,只能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保護的客體,而不能作為民法財產權的客體。
2 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和國家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行政義務或法律禁止事項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重點)△
?、判袨榈倪`法性即行為人實施人法律禁止的行為或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 行為的違法性是構成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沒有違法行為,便不構成行政責任。(環保法35 條至 39 條)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以罰款。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 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 情節較重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 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 關閉, 由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 須報國務院批準。
?、菩袨槿说倪^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在實踐中, 對環境和資源的破壞多表現為故意,對環境的污染多表現為過失的心理狀態。
?、切袨榈奈:Y果根據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規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就是說, 在某些情況下, 法律規定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也要承擔行政責任。如《環境保護法》第35 條 1 至第 5 項行為(略)。
⑷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傳統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①主觀上具有過錯;②行為的違法性;③損害結果;④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環境民事責任, 在其構成要件上表現出特殊性,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不再是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而更加強調致害行為、
損害結果和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艧o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 是指因污染環境而給他人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單位或個人, 即使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也要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菩袨榈倪`法性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 不把侵權行為的違法性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只要從事了“致人損害”的行為并發生了危害后果, 即使行為是合法的, 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菗p害結果發生損害結果是構成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結果, 一般是人身損害——致病、傷殘、 死亡和財產損失。⑷因果關系即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傳統的民事責任與環境民事責任的聯系與區別
?、艠嫵梢煌瞥袚袷仑熑蔚姆绞讲煌耆嗤亲肪棵袷仑熑蔚某绦虿煌瑹o過錯責任原則概念★無過錯責任, 是指因污染環境而給他人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單位或個人, 即使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也要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
?、?0 世紀 50 年代后, 此時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空前突出,因公害引起的賠償案件也急劇增加。在這些訴訟中除少數事故性污染外, 絕大多數污染損害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或過失, 且其危害范圍相當廣泛。 在這種情況下,最重要的是保護環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考慮污染者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⑵污染企業的經營或獲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環境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基礎上的。因此, 不論加害者有無過錯, 由加害企業的收益中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才符合公平原則。由此, 在環境民事責任中, 用無錯過責任制取代過錯責任制,已成為很多國家環境立法中的通用原則。
無過錯責任的負責條件○:不可抗力、 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引起的。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環境保護法》 和其他環境與資源單行法規中規定了拔除危害、 賠償損失、 恢復原狀等幾種方式。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我們可以把 《民法通則》 規定的十種責任方式,從性質和作用上分成三種類型:⑴防止性的方式⑵補償性的方式⑶處罰性的方式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所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⑴排除危害⑵賠償損失:① 財產損失的賠償賠償應與損失等額, 即賠償全部財產損失。 包括財產的滅失,減少,也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②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賠償主要有三種情況:健康損害;人身傷殘;死亡。健康損害和人身傷殘引起的財產賠償,根據《民法通則》 的規定,應該包括醫療費、 因誤工減少的工資收入或其他勞動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死亡者引起的財產賠償應包括:死者死亡前醫療或搶救的醫療費用、喪葬費和死者生前由他撫養人的生活費用等。可得利益是指受害人已經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能夠期待和必然得到的利益。追究民事責任的程序行政處理《環境保護法》第41 條規定,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行政處理或司法解決兩種程序。行政處理, 是依照當事人的請求, 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作出調解處理。性質上屬于行政機關居間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這種行政處理對雙方當事人均無強制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服調解處理,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院仍以民事糾紛進行審理,而不能以作出處理決定的環保行政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環境民事訴訟(曾出過大題)環境民事訴訟, 是指環境侵權的受害者為保護自身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依據民事訴訟的條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訴訟。環境民事責任的行政調處不是解決糾紛的必經程序。受害人有權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環境民事訴訟的特點:★⑴起訴資格的放寬。一般民事和行政訴訟, 必須是與訴訟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在環境保護領域,環境要素是人類共享的“公共財產”。而環境保護又是全民事業需要公眾廣泛參與, 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領域就必須對起訴資格放寬限制, 這已成為世界各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總趨勢。⑵舉證責任的轉移。傳統的訴訟舉證責任規則一般要求受害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提出相應證據。在環境訴訟中, 如果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會遇到很多困難。我國的 《民事訴訟法》 規定了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針對環境訴訟提出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為了補救環境訴訟中遇到的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74 條規定:在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⑶因果關系推定原則。⑷訴訟時效?!董h境保護法》第42 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 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4 刑事責任環境刑事責任的概念○
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實施了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并造成了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的嚴重損失,已經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制裁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本章重點)破壞環境與資源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構成沒有實質上的區別,但也具有一定特點。⑴犯罪主體除了達到法定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也包括法人。⑵犯罪客體是侵害各種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從而侵犯財產所有權、 人身權和環境權。 環境犯罪的客體具有復合客體的特征。⑶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壞環境及自然資源的行為 (作為和不作為) 及其社會危害性。 危害后果是否嚴重是區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⑷犯罪的主觀方面即犯罪主體進行犯罪時的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一般來說, 破壞環境和資源的行為多為故意, 而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為過失。因損害環境的行為可能產生極其嚴重的危害后果,在認定是否構成環境犯罪時, 就不能僅僅看社會危害性一個方面,必須強調具備犯罪的故意和過失。這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認定破壞環境資源罪應注意的問題○(考點)
環境犯罪具有復合客體的特征,對其社會危害性的分析和認定, 比一般犯罪更為復雜。一是, 因為其危害具有滯后性、 復合性和積累性, 危害程序和責任人不易準確認定。二是,衡量社會危害性不能只看到對財產即經濟方面造成的損失, 還要注意其對人體健康及對環境要素造成的不可逆轉的美學、 歷史、 文化等價值的損害, 這些損失和危害,往往要經濟損失大得多或者無法以經濟價值來衡量。
新《刑法》 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重點)
(結合罪名來看)1997 年修改的新《刑法》,在第6 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設立了專門一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從第 338 條到第 346 條,共 9 條 16 款,設立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非法處置或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非法獵捕和狩獵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 破壞礦產資源罪和非法采伐、盜伐森林罪。第二編 環境污染防治法(具體法律規定)
第十二部分
注意把握防治措施及具體法律規定
1 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環境污染的概念△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的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于危及人類健康、 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性和環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現象。
公害○
公害就是指環境污染。
在環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詞, 首見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大阪府令《制造場管理規則》第 3 條?,F代日本環境法意義上的“公害”概念,
首次出現即被定義于 1967年通過的《公害對策基本法》第 2 條中。
2 我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有關“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概念
我國現行環境立法對環境污染一詞并沒有統一的用語,其較完整的表述是“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這種表述形式源于 1978 年《憲法》第 11 條的規定。
所謂環境污染與公害, 是指由于人類生產、 生活等活動的產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質進入環境,導致環境的
物理、化學和生物等特性發生改變,從而引起環境質量下降、自然生態改變、 生物物種減少或滅絕以及危害人體健康、影響環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壞環境的現象。
特征★
?、怒h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隨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所產生的, 并且這些活動的大多數通常是在生產生活活動中進行的。
⑵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環境質量的改變和自然生態破壞為媒介影響和危害人類與自然生態系統的。
⑶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損害的結果。
3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質和污染類型
《環境保護法》第24 條所列舉的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質和因素,如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 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 電磁波輻射等都是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質。
在污染類型上根據以上主要物質和因素介入環境要素的不同,可分為:大氣污染、水質污染、海洋環境污染、土壤污染等。
根據污染物的特性, 可以分為生物污染危害、化學污染危害、物理污染危害、放射污染等。根據這些物質和因素的形態,又可以分為廢氣污染、廢水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以及振動危害、 噪聲危害和電磁波輻射危害等。從預防的角度看, 環境保護行政是國家實施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及進行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
4 環境污染防治從理論上講, 環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標及其確立和實施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 在實施環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須先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國家環境標準。其次, 為了實現國家環境標準的要求,國家必須制訂環境保護的規劃, 以及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來規范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第三,通過確立一系列的環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來促成國家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環境污染防治法, 是指國家為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對產生或可能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動(包括各種對環境不利的人為活動)實施管理, 以達到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進而達到保護人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類法律的總稱。
5 環境污染防治立法◇了解中國現行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有五部,即《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6 環境污染防治法的體系◇了解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⑵大氣污染防治法⑶水污染防治法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⑸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⑹對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掌握概念環境污染及其公害, 是指由于人類生產、 生活等活動的產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質進入環境,導致環境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等特性發生改變,從而引起環境質量下降、自然生態改變、生物物種減少或滅絕以及危害人體健康、影響環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壞環境的現象。
第十三部分
1 概述◇
大氣的概念○, 是指從地球周圍的表面直到距地球表面空間一定范圍的大氣圈所存在的由多種氣體所構成的混合體。 大氣的主要組成成分包括恒定的、可變的和不定的三部分。恒定組成:(可選擇)大氣的恒定組分是指氮、氧、氬以及微量氖、 氦、氪、氙等稀有氣體, 它們的含量在近地層空氣中的各處都是恒定不變的。
可變組成:(可選擇)是指恒定組分以外的水蒸氣、二氧化碳等氣體, 它們的含量因地域、 季節、 氣象條件的不同以及受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等因素的影響而會發生變化。
不定組成:(可選擇)大氣的不定組分主要是指因正常的自然變化而引發的自然災害 (如火山爆發、 森林大火以及地震等)或由于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向環境排放廢棄物質等原因在大氣中形成的塵埃、 硫及其化合物、 氮氧化合物、 鹽類以及惡臭氣體等, 其中由于人類生產生活活動向環境排放的各種物質是大氣中不定組分的主要來源。
大氣圈的組成大氣圈分為對流層、 平流層、 中間層、 熱層和外層這么五層。 前三項為均質層,后兩項為非均質層。
大氣污染概念○, 是指大氣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 物理、 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大氣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財產安全,以及破壞自然生態系統, 造成大氣質量惡化的現象。
大氣污染(空氣污染) 都只是指由人為因素所引起的大氣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變化過程中所發生的大氣污染則不是法律控制的對象。
大氣污染類型:○按照大氣污染物的來源,可將大氣污染分為: 煤煙型污染、石油型污染、特殊型污染。
按照大氣污染的范圍, 可分為:低空污染、 高空污染、全球污染。大氣污染物○是指單獨或者復合造成大氣污染的物質。
大氣污染物的種類○ 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一次污染○將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氣, 其物理和化學性狀未發生變化的大氣污染物稱為一次污染物,又稱為原發性污染物,如懸浮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二次污染○排放進入大氣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學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發生變化, 或與大氣中的其他物質發生反應所形成的物理、 化學性狀稱為二次污染物,也稱為繼發性污染物,如光化學氧化劑、硫酸霧、硝酸霧等。
我國大氣污染的現狀○燃煤是形成我國大氣煤煙型污染的主要原因。從我國大氣環境的現狀分析, 大氣中主要污染物仍然是二氧化硫和煙塵。
大氣污染的危害:大氣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對人體健康的侵害、對其他環境要素的侵害以及對財產(器物)的損害等方面。⑴對人體健康的侵害。⑵對其他環境要素的侵害。⑶地財產(器物)的損害。目前,大氣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已經擴大到整個大氣圈。如“溫室效益”。
大氣污染防治立法○
1987 年 9 月 5 日《大氣污染防治》,1991 年 5 月 24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 199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5 年 8 月 29 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并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 ,由原來的 41 條增至 50 條。其修改的內容是增加了對企業襯行清潔生產工藝、 國家對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和防治燃煤污染大氣的控制對策和措施的規定。2 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及其制定權限(注意掌握P211)目前, 在我國適用的國家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是《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該標準將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為三類, 即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 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 文化區、 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特定工業區。對這三類功能分別執行三級不同的標準。目前, 我國制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是《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與措施
○主要規定是:⑴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⑵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⑶實施征收超標排污費制度。⑷對造成大氣嚴重污染者實行限期治理。⑸實行大氣污染事故報告處理和采取應急措施制度。限期治理的概念及對象○限期治理概念, 是指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 以及對設立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污的已有設施, 經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設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該期限內實施完成治理任務、使污染物排放達到治理目標的一種強制性措施。實行限期治理的對象, 有兩類: 一類是對造成大氣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實行限期治理。另一類, 是對設立在國務院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的、在《大氣污染防治法》 施行前排污單位已經建成的設施,如果其污染物的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實行限期治理。針對大氣污染物及其產生設施實行的控制⑴推行清潔生產, 對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對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的淘汰制度, 是通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方式來進行的?!洞髿馕廴痉乐畏ā愤€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⑵推廣實行清潔能源技術或措施,改善燃料質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⑶加強區域性大氣污染防治,實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區劃定制度。⑷實行逐步減少生產和使用含鉛汽油的措施。
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⑴提高燃煤品質,減少燃煤污染。⑵加強對城市燃煤污染的防治。⑶對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實行嚴格的區域性污染防治措施。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等污染①防治廢氣污染②防治粉塵污染③防治油煙污染④防治機動車船尾氣污染注意看 2000 年 4 月 27日頒布的新的 《大氣污染防法》必須掌握的概念⑴大氣是指從地球周圍的表面直到距地球表面空間一定范圍的大氣圈所存在的各種氣體所構成的混合體。⑵大氣污染是指大氣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 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大氣的有效利用, 危害人體健康或財產安全,以及破壞自然生態系統、造成大氣質量惡化的現象。⑶一次污染物, 又稱原發性污染物, 是指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氣,其物理和化學性狀未發生變化的大氣污染物。⑷二次污染物, 又稱繼發性污染物, 排放進入大氣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學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發生變化,或與大氣中的其他物質發生反應所形成的物理、化學性狀與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⑸溫室效應, 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因吸收紅外輻射而使地球表面的溫度升高。⑹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排污單位, 以及對設立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污的已有設施,經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設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該期限內實施完成治理任務、使污染物排放達到治理目標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第十四部分
1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污染海洋環境的概念系統意義上的海洋環境包括了海水、海底、 海岸、 海面上一定范圍的大氣, 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動物、植物和其他生物。
海洋環境污染的概念○是指直接或間接地將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 危害人體健康, 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 損壞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的現象。
海洋環境污染的危害方面○⑴損害海洋生物資源。⑵危害人體健康。⑶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⑷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⑴污染種類繁雜。
注意五大類○ 僅《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所規定的主要防止對象就有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 陸源污染物、船舶、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等五大類。⑵污染擴散范圍大。⑶污染危害持續強。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了解)◇1982 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是中國第1部保護海洋環境的綜合性專門法律。 此外中國還加入了海洋環境污染的國際公約,如《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件公約》、《防止因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約》、《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適用范圍新的 1999 年的條例來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的適用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
。注意域外適用的情況○《海洋環境保護法》 特別規定了“域外適用”的情況,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洋以外排放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損害的,也適用本法。
海洋保護區的分類○《海洋環境保護法》 規定: 海洋保護區分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上自然保護區和海濱風景游覽區三大類。其中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上自然保護區的確定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另外新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要注意監督管理體制:(注意各部門不同的職責)⑴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主管全國海洋環境的保護工作。⑵國家海洋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 開展科學研究, 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環境保護工作。⑶中華人民共和國港監督負責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調查。⑷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港船舶排污的監督和漁業港區水域的監視工作。⑸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用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軍港水域的監視工作。防止海岸工程污染海洋環境的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防治海洋污染, 保護生態環境和生物資源,海涂開發利用的規劃和管理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海洋環境的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預防對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的危害,海洋污染控制,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防止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的法律規定排污控制,岸灘廢棄物管理,入海河流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規定防污設備和器材, 防污文書, 油類作業及油污水的排放,裝運危險貨物, 船舶垃圾和其他污水,污染事故的處理
防止傾倒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規定⑴傾廢許可證。⑵廢棄物及許可證的分類。當出現緊急情況, 在陸地上處置此類廢棄物會嚴重危及人民健康時, 經國家海洋管理部門批準,獲得緊急許可證,可到指定的區域按規定的方法傾倒。傾倒《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附件Ⅱ所列的廢棄物, 應當事先獲得特別許可證。⑶對境外廢棄物的管理規定為了傾倒的目的, 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或運送廢棄物的任何船舶和其他載運工具,應當在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15 天之前,通報主管部門,報告進入的時間、航線,以及廢棄物的名稱、數量和成分。
第十五部分
1 概述水污染的概念○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 物理、 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 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適用范圍○《水污染防治法》 第 2 條的規定, 該法的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水污染的危害分類:⑴損害人體健康⑵破壞生態環境⑶造成水質惡化,影響水的有效利用。
2 法律規定中國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 年的《環境保護法 (試行)》該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則性規定。1984 年的《水污染防治法》 是中國第1部防治水污染的綜合性專門法律。 1995 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是國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1個專門行政法規。監督管理體制統一主管、分工負責和協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 地質礦產部門、 市政管理部門、 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的職責, 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時,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地方標準只能在兩種法定情況下制定, 一是國家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二是要嚴于國家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 前一種情況是對國家標準的補充;后一種情況則是對國家標準的提高,執行了地方標準,實際上也就滿足了國家標準的要求。所以在執行地方標準時,對于地方標準中未涉及,而國家標準中沒有的項目,應當同時執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開發、 利用和調節、 調度水資源的時候, 應當統籌兼顧, 維護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端廴痉乐畏ā返谑粭l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 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合理利用資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防治規劃新修改的 《水污染防治法》 明確規定了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并就各級規定的制定程序、規劃的法律性質以及規定的實施作了規定??缈h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該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水污染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⑴環境影響評價⑵三同時⑶禁止新建嚴重污染企業跨行政區域水污染糾紛的解決。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重點)★:
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 即根據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規定污染物的總排放量,再以限制總排放量為目標,確定各排污單位的污染物削減任務。《水污染防治法》 在環境污染防治法律規范中率先規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重要江河流域省界水體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確定和水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重點)
重要江河流域水體是國家整體水環境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點, 應當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因此《水污染防治法》特別規定:⑴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水利管理部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 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 確定該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⑵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督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和國務院水利管理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產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城市污水的處理(重點)城市是污染源集中之地,也是水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污水的集中處理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成功經驗,即有利于水污染的防治,亦符合經濟效率的原則。⑴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水環境的綜合整治。⑵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 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⑶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規定。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重點難點) :
?、攀〖壱陨先嗣裾梢砸婪▌澏ㄉ铒嬘盟乇硭幢Wo區。
⑵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體排放污水。 (兩個禁止注意,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 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夫關的建設項目。)
⑶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清潔生產和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淘汰制度 (本章重點難點):
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的落后,必然導致原材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的低下和污染物排放量大,是污染嚴重的客觀原因。通過技術改造采用新工藝、新設備并加強環境保護管理,實現清潔生產,是現代工業企業的發展方向?!端廴痉乐畏ā访鞔_規定了企業在實行清潔生產方面的義務,并規定了落后工藝、 設備的淘汰制度以促進企業履行這一義務。1、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污染物的產生。2、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防止地表水污染(重點難點)
1 水體保護區設立保護區, 采取特別措施保護具有特殊價值的環境因素或者區域,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方法之一。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 保證保證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⑵在生活飲用水源地, 風景名勝區水體、 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端廴痉乐畏ā饭家郧耙延械呐盼劭冢欧盼廴疚锍^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當治理; 危害飲用水源的排污口,應當搬遷。
2 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規定(可選擇,自己看)a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b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c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 防滲漏、 防流失的措施。d 禁止向水體排放、 傾倒工業廢渣、 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e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f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3 限制性規定(可選擇,自己看)A、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B、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C、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準排放。D、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E、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4 防止農藥和化肥污染略a 使用農藥, 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b 運輸、 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必須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c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應當采取措施, 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 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5 防止船舶污染略
a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 生活污水, 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b 船舶的殘油、 廢油必須回收, 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必須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6 防止地下水污染略
(1) 禁止性規定a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 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b 在無良好隔滲地層,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 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2) 其他規定a 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 應當分層開采; 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b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c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十六部分
1 概述人類對噪聲的研究開始于17 世紀,當時主要是研究噪聲的產生和傳播。
20 世紀中葉,噪聲被公認為一種嚴重的公害現象。
環境噪聲與污染的區別★
環境噪聲, 是指在工業生產、 建筑施工、 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 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董h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以國家或地方制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確定的最高限值為界限,以界定和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的”。
概念和特點
○環境噪聲, 是指在工業生產、 建筑施工、 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特點如下:⑴環境噪聲是由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 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發生的振動造成的,具有無形性和多發性。⑵環境噪聲具有影響范圍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暫時性,它不會停留于環境中積累地致害于環境要素和人類。⑶環境噪聲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評估性。在國外,司法實踐上通常是以人群對噪聲可以忍受的最大限度作為判斷是否可能造成干擾或妨害的標準。由于 A 聲級能夠較好的反映出我們對噪聲吵鬧的主觀感,它幾乎成為一切噪聲評價的基本值。環境噪聲危害: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對動力的影響、對財產(器物)的影響。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原國家標準總局在1979 年頒布了《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 ,衛生部和原國家勞動總局于1979 年頒布了 《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是首次對工業噪聲的控制所作出的具體規定。1982 年,我國發布了《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這是我國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頒布的和第1個綜合性環境噪聲標準。1989 年,國務院公布了專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到 1996 年,在全面總結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經驗的基礎上, 我國制定通過了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這樣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體系就已經建立。在世界各國的噪聲控制立法中,企業內部的噪聲防護一般不受噪聲控制法的調整。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 3 條第 2 款也規定: “因從事本職生產、 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2 規定聲環境質量標準★(注意怎么分區)0 類標準(晝間 50dB,夜間 40dB),適用于:療養區、高級別墅區、 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注意城效和農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于
0 類標準 5dB執行)
1 類標準(晝間 55dB,夜間 45dB),適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該類標準執行。
2 類標準(晝間 60dB,夜間 50dB),適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3 類標準(晝間 65dB,夜間 55dB),適用于:工業區。
4 類標準(晝間 70dB,夜間 55dB),適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鐵路主、 次干道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另外, 夜間突發的噪聲, 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 15dB)。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 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3 監督管理體制 P249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有關 《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以及各類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等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國家實行淘汰制度。對于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 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還應就此向社會公告。
4 對各類環境噪聲防治(重點)○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工業噪聲, 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 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環境噪聲的技術資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 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 必須及時申報, 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由于我國并未將超標排放工業噪聲的行為視為違法行為,所以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只規定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聲, 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 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 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并且經批準進行的夜間作業者,還必須履行向附近居民公告的義務。
交通運輸噪聲
污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 是指機動車輛、 鐵路機車、 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為了防止成品汽車超標排放噪聲,《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規定, 禁止制造、 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 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警車、消防車、 工程搶險車、 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 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 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 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穿越城市居民區、 文教區的鐵路, 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制定減輕環境噪聲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減輕環境噪聲污染。除起飛、 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 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 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聲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 設施的, 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任何單位、 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 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 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 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必須掌握的概念:⑴環境噪聲, 是指在工業生產、 建筑施工、 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⑵環境噪聲污染, 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學習的現象。⑶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又稱為固定噪聲源。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鐵路機車、 機動船舶、 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⑷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十七部分
對生產工業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污染防治
基本法律制度:
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
1.界定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推行清潔生產, 實行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建立、健全企業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專用貯存設施、 場所。
對固體廢物轉移的控制★
固體廢物轉移, 是指將固體廢物從某一地域搬運到另一地域的過程, 但不包括在同一固體廢物產生源內部的轉移。從固體廢物的轉移范圍是否跨越國境來劃分,可以將固體廢物的轉移分為境內轉移、過境轉移和越境轉移三類。對于在國內范圍內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 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 處置的, 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經固體廢物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為了規范固體廢物的轉移進境行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調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對于確有必要進口列入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 方可進口。對于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家禁止進口。申請進口者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并具有利用廢物的能力和相應的污染防治設備。對于轉移危險廢物的,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為防止境外固體廢物非法進入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明文規定: 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 處置;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何任企業不得進行廢物的轉口貿易。
2.關于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特別規定(重點)
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所謂危險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反應性、傳染疾病性、放射性。
關于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還需要執行下列特別規定:⑴實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制⑵實行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一股而言, 在危險廢物的識別標志上除了要標注明顯具有警告性、 針對性的通用圖案外, 還應當簡要記載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及其危險特性的文字說明。⑶實行危險物經營許可證為了便于環境保護部門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危險廢物的經營狀況,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從事收集、 貯存、 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⑷關于危險廢物的處置規定 (對于不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稱為行政代處置。 有關的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予以承擔。)⑸有關危險廢物發生污染事故時的強制應急措施和處理規定1998 年 2 月,我國公布了第1批共包含47 類危險廢物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標志上要注明警告性圖案,針對性圖案, 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及其危險特性。
必須掌握的概念
⑴固體廢物是指被丟棄的固體和泥狀物質,包括從廢水、廢氣中分離出來的固體顆粒,簡稱廢物, 通常也稱作廢棄物。⑵固體廢物污染是指因對固體廢物的處置不當而使其進入環境, 從而導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財產安全,以及破壞自然生態系統、造成環境質量惡化的現象。⑶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⑷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所謂危險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反應性、傳染疾病性、放射性。⑸危險廢物處置的代行為對于不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對于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這也稱為“行政代處置。”⑹危險物識別標準記載危險廢物的名稱、 種類及其危險特性的文字說明和具有警告性、針對性的通用圖案。
第十八部分
了解概念及法律規定
1 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安全管理規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
是指由人類通過化學方法生產或制造、在工業生產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環境、可以造成人體健康或財產損害、動植物危害的化學物質的總稱。
化學危險物品的概念○
是指根據我國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所列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 易燃固體、 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毒害品和腐蝕品,共分七大類。《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注意不能客貨混裝。分類對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 有熟悉專業的技術人員;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國家對化學危險物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監控化學品是指列入國家監控化學品名錄,可作為化學武器、 生產化學武器前體、 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和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
監控化學品的分類⑴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
?、瓶勺鳛榛瘜W武器前體的化學品;
?、强勺鳛樯a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
?、瘸ㄋ幒图兲細浠衔镆酝獾奶囟ㄓ袡C化學品。
農藥的概念★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 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農藥登記管理制度○
國內首次生產的農約和首次進口的農藥的登記,按照下列三個階段進行:⑴田間試驗階段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⑵臨時登記階段在規定范圍進行田間試驗示范、試銷。⑶正式登記階段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約以及劣質農藥。
下列農藥為假農藥: 以非農約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 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 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相符。下列農藥為劣質農藥: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農藥檢定機構檢驗,復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使用方法和用量。
2 放射性物質的管理規定(注意看03 新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略放射性物質○是指能夠產生放射性以及輻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
放射性物質管理立法所要控制的對象(考點)
人工放射性輻射源及其物質以及從事放射性活動的人為活動。關于民用核材料安全管理民用核實施的范圍 (包括核動力廠 (核電廠、 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其他反應堆(研究堆、試驗堆、臨界裝置等) ,核燃料生產加工儲存及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核處置設施,其他核設施) ,運用民用核實施的基本要求, 民用核實施的監督與安全管理(民用核設施的監督核安全管理由國家核安全局(隸屬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全國民用核設施的安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核實施安全許可制度。
核材料管制的規定○ (客觀題)
保證符合國家利益及法律規定, 保證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安全,保證國家對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時國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核事故概念○
指核實施內的核燃料、放射性產物、 廢料或運出核實施所發生的放射性、毒害性、 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核事故應急狀態分為應急待命、廠房應急、 場內應急、場外應急 4 級。
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質。
放射工作○
指在生產、 使用、 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過程中有關放射防護工作的總稱。國家對核事故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事故)實行分級管理和報告、立案制度。
3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電磁輻射的概念○
由加速運動的電荷所產生的一種能量?!峨姶泡椛洵h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電磁輻射是指以電磁波形式通過空間傳播的能量,且限于非電離輻射,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工業、 科學、 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高壓送變電中產生的電磁輻射。根據電磁輻射頻帶的長短, 可將其分為電離電磁輻射和非電離電磁輻射兩種。x 射線屬于電離電磁輻射。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為兩個階段編制第1階段編制 《可行性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完成。第二階段編制 《實際運行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在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前完成。工業、 科學、 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設備,必須在使用前完成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寫。
必須掌握的概念
?、庞卸居泻瘜W物質⑵國家核設施安全許可證⑶電磁輻射⑷化學危險物品⑸監控危險物品⑹農藥污染⑺放射性物質
第十九部分
1 自然資源的特征★
自然資源的特征⑴自然資源具有可使用性(任何自然物質和能量,只有在其能夠被人類用來改善其生產和生活條件時,才能被稱為“自然資源”。)⑵自然資源具有相對性 (一種物質和能量是不是自然資源,不是一成不變的, 它會隨著時間和經濟技術的發展而變化。)⑶自然資源具有整體性 (各種自然資源在生物圈中都是相互依存、 相互制約地構成一個自然綜合體,人類在改變一處資源或生態系統中的某些成分時,必然給其周圍的其他資源帶來影響。)⑷自然資源具有地域性 (自然資源在自然界中并不是均衡分布的, 其分布有的受地帶性因素的影響,有的受非地帶性因素的制約。)⑸自然資源具有限性 (由于地區空間的有限性,就決定了自然資源在具體空間和時間范圍內的有限性。)
2 自然資源保護及立法自然資源保護的概念○
自然資源保護, 是指國家和社會為確保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而采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其主要任務,就是要確保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防止自然資源的破壞和浪費。 其主要的措施手段有經濟的、行政的、 法律的,也有技術的和宣傳教育的。)
自然資源保護與環境保護兩者之間的關系(重點)○
自然資源保護與環境保護二者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但二者又不完全等同。⑴首先,自然資源保護是環境保護的一個組成部分。任何自然資源都是環境要素,那么也就都可以作為環境保護的對象。⑵其次,環境保護的范圍大于自然資源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的對象, 是在現有經濟技術條件下能夠為人類所使用的各種自然物質和能量子力學,而環境保護對象,除了能夠夠作了資源的各種環境要素外,還包括目前不能作為資源的環境要素。(如臭氧層、自然遺跡、人文遺跡等。 )另外環境保護還包括自然資源保護所無法包括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⑶再次,自然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也各有側重。自然資源保護的目的, 是通過保護各種資源使其數量和質量最大限度地滿足人類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充分發揮其經濟效能。 環境保護的目的, 則是通過保護各種環境要素以其特有的性質、 含量、 分布、 存在狀態以及各要素間的影響和作用, 保持自然環境的完整與和諧,維護生態平衡,充分發揮其環境效能。⑷最后,自然資源保護與環境保護正趨向統一。自然資源保護更注重于生態平衡,環境保護也更注重于資源的永續利用。
自然資源保護法的概念○是
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
第二十部分
土地資源保護法(重點)
1 土地資源保護及其立法
土地資源是指在當前和可預見的未來對人類有用的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社會生產活動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被稱為“財富之母”。
土特資源的特征
(可出選擇題)★
⑴土地資源具有固定性。
⑵土地資源具有整體性。
?、峭恋刭Y源具有生產性。
?、韧晾Y源具有限性。
?、赏恋刭Y源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國土地資源的基本狀況
?、磐恋仡愋蛷碗s多樣, 土地資源條件優越,
⑵山地多 (66%),平地少,耕地比重小( 10.4 %),⑶絕對數大 (占世界土地的 6.4 %),人均數量少,
?、缺〉囟?(63%), 好地少( 37%),
⑸開發利用早,后備耕地少
我國土地資源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挪缓侠淼拈_發利用導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
?、撇缓侠淼墓喔葘е峦恋氐柠}漬化和潛育化
?、黔h境污染和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和酸化
?、壬a和城鎮建設大量毀壞和占用耕地土地資源保護立法(了解)
1986 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土地管理法》,后來又在 1988 年 12 月和 1998 年 8 月兩次進行修訂,對土地資源的保護作出了全面的規定。
2 土地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其中可出簡答題)
?、抨P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規定
?、脐P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的規定
?、顷P于保護耕地的規定
?、汝P于嚴格控制建設用地,避免亂占和浪費土地的規定
?、申P于進行土地復墾、恢復土地功能的規定
?、赎P于土地管理監督檢查的規定
⑺關于違法責任的規定
關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規定○
1998 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關于“國家 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規定。 即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 構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對于不同的土地實行分類管理。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的規定(重點)△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對土地的使用所進行的總體安排。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是法律對規劃編制和實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規定,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制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原則
?、艊栏癖Wo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普加酶嘏c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⑶提高土地利用率;
?、缺Wo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山y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限制性要求
?、沤ㄔO用地總量控制要求。
?、聘乜偭肯拗埔蟆?/p>
?、敲鞔_土地用途要求。
?、认录壱巹澮罁霞壱巹澮?。
編制和批準機構(選擇)△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同級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由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范,經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關于保護耕地的規定 (重點)★(簡答論述都有可能)
?、艑嵭懈卣加醚a償制度為了防止非農業建設導致耕地減少,國家實行占用耕
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 墾多少”的原則, 由占用耕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應當按照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茖嵭懈乜偭坎粶p少措施
《土地管理法》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的年度計劃,采取措施, 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 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菍嵭谢巨r田保護制度
基本農田, 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規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 80%以上。
?、裙澕s使用土地,禁止閑置、荒蕪耕地(可出案例)
?、俜寝r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梢岳没牡氐模坏谜加酶?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發。
?、诮拐加酶亟ǜG、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哿种谷魏螁挝缓蛡€人閑置、荒蕪耕。 (注意一年內不用怎樣,一年以上未動工的又怎樣, 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又怎樣。房地產法考過的內容)
⑸鼓勵合理開發未開發利用的土地 合理開發, 就是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的開發。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合理開發利用未被開發利用的土地,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使膭钔恋卣恚?防止土地破壞和污染, 提高耕地質 量。
關于嚴格控制建設用地, 避免亂占和浪費土地的規定◇
⑴建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制度
⑵嚴格征地審批程序
1998 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嚴格了建設用地審批程序, 將征地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機構不再有征地審批權。
按照規定, 征用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 35 公頃、其他土地超過 70 公頃的, 都必須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菍嵭型恋赜袃斒褂弥贫?/p>
除了經特別批準可以以劃拔方法式取的土地外,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 應當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方法, 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⑷嚴格控制鄉(鎮)村建設用地關于進行土地復墾,恢復土地功能的規定○
土地復墾, 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 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磐恋貜蛪ǖ膶γ魇窃谏a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
⑵土地復墾的責任原則是“誰破壞、誰復墾”。
?、峭恋貜蛪☉敵浞掷绵徑髽I的廢棄物。
?、韧恋貜蛪ǖ馁M用, 應根據復墾對象情況和復墾土地的用途加以確定。
⑸復墾土地的歸屬, 應根據土地原來的所有權和復墾土地的投資情況加以確定。
⑹國家鼓勵生產建設單位優先使用復墾后的土地。對于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 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畝年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時,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關于違法責任的規定三個罪名○(考點)
對于土地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對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構成犯罪的, 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違法犯罪共有三個罪名:一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二是非法占用耕地罪,
三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必須掌握的概念
?、磐恋刭Y源是指當前和可預見的未來對人類有用的土地。
?、仆恋鼗哪侵赣捎跉夂蜃兓腿祟惢顒拥雀鞣N因素造成的干旱亞濕潤地區的土地退化現象。
?、撬亮魇е溉狈χ脖槐Wo的土地表層,被雨水沖蝕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層逐步變薄變瘠的現象。
?、韧恋氐柠}漬化, 又稱鹽堿化, 是指土壤中積聚鹽分形成鹽漬土的過程。
?、赏恋氐挠猛竟苤浦贫?/p>
?、式ㄔO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 構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 工礦用地、 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⑺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涛蠢玫兀侵皋r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屯恋乩每傮w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對土地的使用所進行的總體安排。
?、瓮恋乩每傮w規劃制度是法律對規劃編制和實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規定,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制化。
?、匣巨r田, 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二十一部分
1 水、水資源和水土保持立法
水資源的概念
水資源, 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
水土流失的概念○是指缺乏植被保護的土地表層,被雨水沖蝕后引起跑土、
跑肥、 跑水, 使土層逐步變薄變瘠的現象。
我國是水土流失現象非常嚴重的國家,全國水土流失面積約為國土面積的 1/3. 水土流失主要發生在山區和丘陵地區。
水土流失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包括自然和人為的兩個方面,前者如暴雨、 洪水等, 后者主要是破壞植被的行為, 如濫伐森林、 濫墾草地、 陡坡地開荒等等。 水土流失已經成為國家所面臨的首要生態環境問題,水土保持是國家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首要任務。
水土保持的概念○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2 水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
水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本章重點)★
?、潘Y源國家所有 《水法》 明確規定了“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但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迫嬉巹?,綜合利用。
?、枪澕s用水原則
在水資源不足的情況下, 實行節約用水是解決水資源供求矛盾的最能效的途徑。
為此《水法》 作出了國家“厲行節約用水”的規定, 并規定了節約用水的具體措施。
一是實行供用水合同制;
二是采用循環用水, 一水多用;
三是實行節水措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
四是實行用水計量,按量收費;
五是實行節水有獎,浪費有罰。
關于保護水資源的綜合措施的規定○
《水法》規定的綜合措施:
?、疟Wo自然植被、 種樹種草、 涵養水養, 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萍訌娝廴痉乐喂ぷ鳎Wo和改善水質;
?、菍嵭杏媱澯盟?, 厲行節約用水, 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仁窃陂_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俱,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遵循的原則△
⑴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评婕骖櫯c興利除害相結合的原則。
?、巧钣盟畠炏仍瓌t。
⑷因地制宜原則。
用水管理(重點)△
其主要管理措施有:
⑴實行長期供求計劃和水量分配
?、茖嵭腥∷S可制度
《水法》規定:國家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 實行取水許可制度。 為家庭生活、 畜禽飲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 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的步驟、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⑶實行用水收費
?、纫婪ń鉀Q水事糾紛
①地區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雙方協商互應諒互讓,不成,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②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協商,不成可請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的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劭h級以上人民政儲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當事人必須服從。
3 水土保持的法律規定(可出選擇)
24 字方針
《水土保持法》 規定: 國家對水地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定,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關于水地流失治理責任承擔原則的規定(重點)
《水土保持法》 作了類似的規定: 從事可能引起水土
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關于水地流失預防措施規定★注意
5、25 度
⑴保護和改善植被
⑵限制坡地墾荒
?、俳乖?25 度以上臺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谑〖壢嗣裾梢愿鶕据爡^的實際情況,
規定小于 25 度的禁止開墾坡度。
③在《水地保護法》 施行前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 應當在建設基本農田的基礎,根據實際情況, 根據實際情況, 逐步退耕, 植樹種草, 恢復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荛_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 5 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蓍_墾國有荒坡地, 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土地開墾手續。
?、羌訌娏謽I管理
⑷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管理
關于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規定(記一下標題)
⑴因地制宜,綜合治理。
?、乒膭詈椭С洲r民治理
?、敲鞔_治理責任
必須掌握的概念
⑴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扑亮魇侵溉狈χ脖槐Wo的土地表層,被雨水沖蝕后引起跑土、 跑肥、跑水,使土層逐步變薄變瘠的現象。
?、撬帘3质侵笇ψ匀灰蛩睾腿藶榛顒釉斐傻乃亮魇扇〉念A防和治理措施。
⑷取水許可制度
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要求其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的規定獲取取水許可后方可進行取水的制度。
?、伤Y源費是指根據 《水法》 規定, 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 征收水資源費, 其他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 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水資源費。
第二十二部分
森林資源保護區法;(本編重點)
1 森林資源保護及其立法
森林的概念是指存在于一定區域內的以樹木或其他木本植物為主體的植物群落。
分類○(可選擇)
根據其生態習性, 可分為熱帶雨林、 季雨林、 亞熱帶常綠闊葉林、 溫帶落葉闊葉林、 中溫帶針闊混交林、 寒溫帶針葉林、竹林等等。根據其用途可分為防護林、用材林、 經濟林、薪炭林、
特種用途林等。我國采用此方法分類。
森林的功能(常識性的問題)了解⑴蓄水保土,防風固沙。(當林帶寬達到80 米時,一般降水就不會出現地表徑流)⑵調節氣候,凈化大氣。⑶美化環境,降低噪音。(40 米寬的林帶可降低噪聲 10-15 分貝)⑷養育物種,保留物種。⑸提供林產品,滿足人類生產和生活需要。森林資源的概念森林資源, 則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林地面積、樹種及木材蓄積量等的總稱。 在我國, 森林資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區內野生的植物和動物。它具有可再生性、 生長的周期性和易受人類開發利用的影響等。我國森林資源的特點⑴樹種和森林類型繁多⑵林產獨特豐富⑶森林覆蓋率低( 13.92 %,世界平均水平是22%,在世界上居 122 位。人均森林面積0.11 公頃,約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15.2 %。人均木材蓄積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 11.1 %),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積量少。⑷森林分布不均勻,不得于發揮其環境效能。⑸林種結構不夠合理⑹森林生長率低,生長量小。
森林保護內容和措施:
?、胖矘湓炝郑黾由指采w率;⑵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長量;⑶防治森林病蟲害;⑷加強護林,防止森林火災;⑸調整林種結構, 增大特種用途林、 防護林和經濟林的比例,提高森林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森林資源保護立法1963 年,國務院發布了《森林保護條例》1979 年全國人大通過了《關于植樹節的決議》,規定每年的 3 月 12 日為我國植樹節。1984 年《森林法》, 1998 年《森林法》修改,特別突出了森林在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
2 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重點)
關于林權的規定(重點的重點)★
我國森林法把林權分為國家林權、集體林權、 機關團體林權、公民個人林權。 除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以外,森林資源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⑴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⑵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⑶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 處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城鎮居民在和職工在自有的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⑷集體或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 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部分林權可以依法轉讓的具體規定(重點) ★
部分森林、 林木、 林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 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這類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 薪炭林的采伐跡地、 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除此之外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讓的限制條件之一,就是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我國法律對林權的保護,主要采取確認權屬、 返還非法占有、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措施。
關于林業建設方針的規定○
“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關于植樹造林和綠化的規定○植樹造林和綠化是提高森林覆蓋率的主要途徑,也是保護森林資源的主要措施之一。⑴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全民義務植樹的概念要求凡有條件的地方,年滿11 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除老弱病殘者外, 因地制宜, 每個每年植樹 3 至5 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并規定每年的 3 月 12 日為植樹節。⑵規定森林覆蓋率奮斗目標全國森林覆蓋率奮斗目標為 30%,山區 70%,丘陵 40%,平原 10%。⑶規定植樹造林責任制⑷健全綠化領導體制,組織領導綠化工作關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規定○要保證森林資源的永續利用,就必須控制林木的采伐量。為此, 我國森林法規定,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除了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 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采伐,并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另外為了控制采伐量, 《森林法》 還規定了木材運輸證件制度。 從林區運出的木材, 除國家統一調撥的外, 都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
關于森林保護措施的規定○ :
⑴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⑵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⑶建立群眾護林制度
?、冉⑸址阑鹬贫龋乐紊只馂?。
森林火災, 是指由自然或人為原因引起的失去人為控制并對森林造成破壞性作用的森林燃燒現象。按其發生原則, 可分為天然火災和人為火災:按損失大小可分為森林火警 (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 公頃)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100 公頃)、重大森林火災 (受害森林面積 100-1000 公頃)、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 1000 公頃以上)
?、山⑸植∠x害防治制度
?、试O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苏滟F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進出品管制制度。
⑻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關于違法責任的規定看一下“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行政處罰方式。包括:10 倍、 5 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等等。
可選擇盜伐,補種 10 倍樹木。濫伐,補種 5 倍樹木。違反其他規定, 補種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樹木, 處以被毀壞林木價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刑事責任,具體罪名看一下。盜伐,濫伐,非法收購。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超過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偽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放火 / 失火燒毀森林
必須掌握的概念
?、派质侵复嬖谟谝欢▍^域內的以樹木或其他木本植物為主體的植物群落。
?、粕仲Y源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林地面積、樹種及木材蓄積量等的總稱。
?、欠馍接?, 是指對劃定的區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復的育林方法。封山育林的對象是具備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林地條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
第二十三部分
1 草原資源保護及其立法草原資源概念○
草原資源, 是指由草和其生的土地構成的自然綜合體。分類(名詞或選擇)
我國《草原法》所稱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地,草地又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根據水熱條件,可把草原分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高寒草原。草原功能⑴保持水土⑵防風固沙⑶保護和養育草原動物與植物,保持生物多樣性, 維持生態平衡。⑷生產生物產品,滿足人類物質生活需要。
我國草原資源的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具有豐富的草原資源, 擁有各類天然草地3.9 億公頃,約占國土面積的40%.這些草原地區,大多自然條件嚴酷,人口稀少,開發程度較低,但日照時間長,年輻射量高, 風力較大, 蘊藏著豐富的太陽能和風能資源。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⑴毀草開荒⑵草場退化⑶草原沙化⑷鼠害猖獗⑸動植物減少草原資源保護立法1985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草原法》。這是我國第1部關于草原保護的專門法律。1993 年,國務院發布了《草原防火條例》。
2 草原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關于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我國草原法規定了兩種所有權:一是國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二是集體所有。同時規定了草原的使用權。即:全民所有的草原, 可以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全民所有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蓄牧業生產。草法還規定, 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 確認所有權; 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 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關于合理利用草原,保護草原植被的規定○
?、藕侠硎褂貌菰乐惯^量放牧。⑵禁止嚴重影響草原植被的開發利用活動。⑶限制某些可能破壞草原植被的行為。關于草原糾紛處理的規定。略自己看一下P349草原糾紛分為草原所有權、 使用權糾紛和草原侵權糾紛。具體分為, 單位之間由縣級以上,個人與單位之間由鄉級或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不服的一個月內,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掌握的概念⑴草原, 是在溫帶半干旱氣候條件下,由旱生或半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組成的植被類型。⑵草原資源, 是指由草和其生的土地構成的自然綜合體。
第二十四部分
1 漁業資源保護及其立法漁業資源○, 是指水域中以作為漁業生產經營的對象以及具有科學價值的水生生物的總稱。
特點○漁業資源是一種可再生的生物資源,并且不同于陸地生物資源, 一般具有很大的流動性、洄游性、 隱蔽性和集群性。
我國漁業資源的現狀與問題○⑴酷漁濫捕、竭澤而漁所造成漁業資源的嚴重破壞⑵水域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影響了漁業資源的生長條件⑶水域圍墾和河湖水工程或設施對內陸水域魚類資源造成嚴重影響漁業資源保護
保護方法○(可選擇)⑴防治水污染和海洋環境污染,維護正常的水質和水量,以保護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⑵要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防止水土流失所造成的水質渾濁;⑶要減少圍海、 圍湖造田等減少水域面積、破壞水域環境的行為;⑷要合理規劃、修建江河、湖泊以及海洋工程建筑,減少對漁業資源生存繁衍過程的妨害。漁業資源保護立法1986 年《漁業法》
2 漁業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關于漁業生產基本方針的規定★
國家對漁業生產實行以養殖為主、養殖、 捕撈、 加工并舉,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
漁業水域概念○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中魚、蝦、蟹、貝類的產卵場、 索餌場、 越冬場、 洄游通道和魚、蝦、蟹、貝、藻類及其他水生動植的養殖場所。
關于漁業養殖和捕撈作業的規定○注意⑴⑵
?、艑嵭袧O業養殖使用證制度⑵鼓勵和扶持外海和遠洋捕撈⑶實行捕勞許可證制度⑷限定捕勞場所、時間、方法和工具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禁漁區、 禁漁期捕撈, 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 捕撈方法、 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準。關于漁業資源增值和保護的規定△⑴實行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制度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分海洋漁業資源費和內陸漁業資源費兩大類。⑵實行捕撈禁、 限措施 (4 小點看一下) (禁止炸魚、毒魚;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小學生動物苗種;在水生動物苗種征點產區引水、用水時, 采取避開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區或者設置網柵等保護措施,保護苗種; 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 筑壩, 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其中實行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采取措施, 增殖漁業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關于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規定(自己看一下)必須掌握概念⑴漁業資源, 是指水域中以作為漁業生產經營的對象以及具有科學價值的水生生物的總稱。⑵漁業水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中魚、蝦、蟹、貝類的產卵場、 索餌場、 越冬場、 洄游通道和魚、 蝦、蟹、貝、藻類及其他水生動植的養殖場所。⑶漁業養殖類使用證是指對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養殖的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以確認其使用權。⑷捕撈許可證制度是指凡從事內水、近海捕撈業者,必須取得捕撈許可證,方可從事捕撈活動的制度。
第二十五部分
1 礦產資源保護及其立法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 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分類○ 將礦產資源分為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等四類。
特點○⑴礦產資源的非再生性⑵礦產資源的有限性⑶礦產資源分布的不均衡性
我國礦產資源的現狀及問題○⑴開發利用過程中耗損破壞嚴重⑵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和破壞我國煤礦回采率不及50%開采礦產資源, 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 開采方法、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 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是合理開發利用漁保護礦產資源的重要標志。2 法律規定關于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定義△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在我國,實行的是單一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
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重點)○⑴對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實行許可證制度。⑵實行探礦權、采礦權的有償取得制度。
關于控礦權、采礦權的轉讓(重點)○⑴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⑵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 分立, 與他人合資、 合作經營, 或者因企業資產 **** 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并且, 禁止將探礦權、 采礦權倒賣牟利。
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管理措施(重點)○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礦產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制度△開采礦產資源, 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管理措施
但是后面個人不得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采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采的其他礦種。)對煤炭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綜合利用的方針。必須掌握的概念⑴礦產資源, 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⑵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⑶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
第二十六部分(重點章節)
1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及其立法野生動植物是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的合稱。野生動物是指在自然狀態下生長且未被馴化的動物。保護程度及級別的分類△按其保護程度, 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中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又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野生動植物資源是指對人類生產和生活有用的一切野生動植物的總和。
野生動植物物種涉?;驕缃^的原因△⑴一是由于人類森林、草原、濕地、湖泊的開發,改變了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和生長環境;⑵二是對動物的亂捕濫獵、對植物的亂采濫伐, 直接造成野生動植物的減少或滅絕;⑶農約等殺蟲剎的大量使用和外來物種的引入。
野生動植資源保護立法了解
2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必須掌握本章重點)
國家所有權★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明確規定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這種國家所有權不因野生動物資源所依存的土地或水體的所有權而改變。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㈠確立野生動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㈡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㈢對珍貴、涉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㈣控制野生動物的獵捕○①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②實行獵捕許可證制度③規定禁獵期、禁獵區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㈤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㈥嚴格管理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和進出口活動㈦明確單位和個人保護野生動物的義務和權利㈧確立野生動物保護的監督管理體制㈨對破壞野生動物者給予嚴厲制裁
3 野生植物保護的法律規定我國對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實行分部門管理的體制。授權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對野生植物資源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 合理利用的方針。
關于建立野生植物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的規定△⑴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制度和分級保護制度⑵野生植物資源檔案制度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制度⑷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制度,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制度和分級保護制度△(看一下) 我國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瀕危種(8 種)、稀有種(143 種)、漸危種( 203 種) . 現行的《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兩級,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野生保護植物。禁止 **** 、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4 動植物檢疫的法律規定動植物檢疫物范圍的規定△
略在動植物檢疫管理方面,我國實行的是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動植物檢疫是指為防止動植物病蟲害的傳播蔓延和外來種的侵入餌對特定區域或者進出特定區域的動植物和其他物品實施的調查、監測、檢驗、監督活動。按檢疫物不同, 可分為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包裝和其他物品檢疫、運輸工具檢疫。按涉及地域不同, 可分為進境檢疫、 出境檢疫、 過境檢疫、國內檢疫。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近出境動植物檢疫工作動植物檢疫物的范圍根據其涉及的區域和檢疫對象的不同而不同局部發生動植物檢疫對象的,應劃為疫區, 采取封鎖、消滅措施。發生地區已比較普遍的應將未發生地區劃為保護區,防止檢疫對象傳入。檢出一類傳染病、 寄生蟲病的動物, 連同其同群動物全群退回或者撲殺并銷毀尸體。檢出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動物,退回或者撲殺,同群其他動物在隔離場或者在其他指定地點隔離觀察。
防止檢疫對象傳入措施的規定○⑴禁止某些物品進境⑵對可能傳入的重大動植物疫情采取緊急預防措施⑶實行檢疫審批制度⑷嚴格進境口岸檢疫⑸實施過境檢疫⑹對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實施檢疫⑺對國內植物調運實行檢疫證書制度必須掌握的概念⑴野生動物是指在自然狀態下生長且未被馴化的動物。⑵野生植物是指在自然狀態下生長且無法證明為人工栽培的植物,可分為藻類、菌類、地衣、苔蘚、蕨類和種子植物。⑶野生動植物資源是指對人類生產和生活有用的一切野生動植物的總和。⑷動植物檢疫是指為了防止動植物病、蟲、害的傳播蔓延和外來物種的侵入而對特定區域或進出特定區域的動植物和其他物品實施的調查、監測、檢驗和監督活動。
第二十七部分(重點)
1 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概述區域環境○
是指占有特定地域空間的各種自然因素或人工因素組成的綜合體。 其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具有相對獨立的結構和特征,并具有特殊的保護要求。
特殊區域環境○在區域環境中有一類對科學、文化、教育、歷史、美學、旅游、經濟和環境保護等方面有著特殊價值的區域環境,這就是特殊區域環境。
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是指國家和社會為了使特殊區域環境免遭人類活動不利影響而采取的維護、保留、 恢復等措施的總稱。對于特殊區域環境保護的措施:劃定區域范圍, 確定保護對象; 設立保護機構, 完善保護體制; 分類分級保護,合理開發利用;采取封禁措施,限制人為活動等。特殊區域環境保護的作用⑴有利于科學文化的發展⑵有利于整體環境的改善⑶有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設⑷有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立法(了解)《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 年)、《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 年)、《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1985 年)和原林業部制定發布的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 年)。2 自然保護區保護的法律規定(本章重點)自然保護區概念及類型△自然保護區, 是指對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 依法劃定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類型: 資源管理保護區、 自然古跡保護區、 科研保護區、國家公園、管理保護區、文化景觀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與風景名勝區、文化遺跡地、 森林公園區別和交叉○
自然保護區, 主要強調保持特定地域的原貌,嚴禁人為的干擾和破壞, 目的在于保留和提供環境“本底”,而且在同一區域內還要分成不同的區域,采取嚴格程度不同的保護措施;風景名勝區, 則特別強調具有特定美學價值的自然和人文景物以及風土人民用工業,并具有相當的欣賞價值,可供游人參觀, 它允許一定的人工修飾與恢復。我國有些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是重疊的,這種現象是不正常的,也是不科學的。文化遺跡地與自然保護區交叉重疊較少,但與風景名勝區交叉重疊較多,許多文物保護單位都位于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與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不同在于,森林公園我主要以特別的森林景觀和人文景觀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 文化和教育活動, 而不像自然保護區那樣嚴格限制人為活動。
自然保護區的作用○⑴為人類保留自然“本底”⑵為各種珍稀涉危物種提供避難所⑶為科學研究提供條件和場所⑷為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供基地⑸為人們的游樂、休息提供場所⑹保護、改善環境,維持生態平衡關于自然保護區建立條件的規定(可簡答)
★1956 年我國在廣東設立鼎湖山第1個自然保護區。⑴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 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⑵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⑶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⑷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 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⑸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關于自然保護區分級的規定分區保護★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核心區,是指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 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該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緩沖區,自然保護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該區域禁止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經批準可以進入該區從事科學試驗、 教學實習、 參觀考察、 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還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帶。
關于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注意一下)《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其主要保護管理措施:⑴一是查清自然保護區土地狀況,建立土地資源地籍檔案;⑵二是進行自然保護區土地登記,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⑶三是確保自然保護區土地的法定用途,禁止侵占、買賣、轉讓自然保護區土地或者擅自改變用途;⑷加強執法監督,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3 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法律規定風景名勝區概念○
是指按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劃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并具有一定觀賞、 文化和科學價值, 可供人們游覽、 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分為天然風景名勝區和人工風景名勝區。
風景名勝區規劃○我國的風景名勝區分為三級,即市(縣)級、省級和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注意管理機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風景名勝區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風景名勝區工作。關于保護風景名勝區的主要措施明確管理體制, 設立管理機構; 禁止侵占風景名勝區的土地和進行破壞景觀的建設;保護風景名勝區的動植物;在風景名勝區開展旅游活動,不得對風景名勝區造成破壞;實行獎罰制度。
4 文化遺跡保護的法律規定文化遺跡地概念△又稱為自然和文化遺跡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學、文化、歷史、教育、觀賞價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現象有其保留或遺跡地。按其形成原因,可分為自然遺跡和人文遺跡。自然遺跡地的概念△ 是指由自然過程形成的具有一定科學、 文化、 藝術、 觀賞價值的自然客體及其保留或遺跡地。
人文遺跡地概念△是指由于人類活動所創造的具有一定科學、文化、歷史、教育、觀賞價值的人工客體及其保留或遺跡地。文化遺跡地的主要保護管理措施有:(記標題)⑴劃分等級,有重點地保護。⑵限制文化遺跡地內的工程建設。⑶控制文化遺址的遷移、拆除和改作他用。⑷嚴格限制文化足跡地的考古發掘。
必須掌握的概念⑴區域環境它是指占有特定地域空間的各種自然因素或人工因素組成的綜合體。⑵特殊區域環境在區域環境中有一類對科學、文化、教育、歷史、美學、旅游、經濟和環境保護等方面有著特殊價值的區域環境,這就是特殊區域環境。⑶自然保護區, 是指對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手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 依法劃定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⑷風景名勝區是指按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劃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 環境優美, 并具有一定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 可供人們游覽、 休息或進行科學、 文化活動的區域。分為天然風景名勝區和人工風景名勝區。⑸文化遺跡地又稱為自然和文化遺跡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學、 文化、歷史、教育、觀賞價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現象有其保留或遺跡地。⑹人文遺跡地是指由于人類活動所創造的具有一定科學、文化、歷史、教育、觀賞價值的人工客體及其保留或遺跡地。
第二十八部分
1 國際環境法的概念國際環境法概念★是指調整國際法主體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中所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特點△⑴國際環境法主要是調整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在規范國際法主體的行為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國內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關系,但是這不是國際法的主要目的。⑵國際球狀法所調整的主要是國際法主體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過程所產生的各種關系。⑶國際環境法作為一個規范國際法主體行的規則體系具有拘束力。⑷國際環境法是一門交叉學科,同它關系是最密切的是國際法和國內環境法, 因此它既有國際法又有國內環境法的特點。
國際環境法與國內環境法的關系○
?、乓环矫媸菄鴥确ǖ闹匾獑栴},通常由憲法作出明確的規定。⑵另一方面它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問題,因為它同國際法的性質有直接關系。⑴國際條約在中國直接適用,不需國內立法機關將它轉成國內法;⑵國際條約具有優先于中國國內法的效力。
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國目前簽署條約(60 多個)的特點○
中國在 20 世紀 80 年代以后參加的條約占90%以上,這與中國國內的環境立法的發展呈現相同的上升趨勢;這些條約所涉及的領域主要是海洋、生物、大氣、外空、南極等。2 國際環境法的淵源淵源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輔助性淵源、軟法。
國際條約★包括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在國際環境法中占有很重要地位,是最主要的淵源。注意:全球性多邊條約經常采用“框架條約+議定書 +附件”的模式。
軟法的概念○
這些文件可以是有約束力,也可以是無約束力, 其法律效力不是十分明確的法律,稱為“軟法”。
3 國際環境法的主體和客體國際環境法的主體是指能夠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直接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并具有獨立進行國際求償能力者。 國家是國際法最基本的主體,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是派生和有限的主體。國際環境法領域中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主要有三類:
?、怕摵蠂到y的全球性的國際組織和其專門機構。⑵二是聯合國系統以外的區域性國際組織。⑶三是根據環境條約或其他條約建立的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國際環境法的客體(重點)△國際環境法的客體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各種環境要素,二是國際環境法主體針對這些環境要素所從事的各種行為。
環境要素:⑴國家管轄內的環境與資源⑵國家管轄外的環境與資源分為三部分, 一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分享的環境與資源。二是人類共有物。 三是受特定國際條約規范的區域。
4 國際環境責任和爭端的解決(重點)國際環境責任略爭端的解決現代國際法允許的爭端解決方法,可分為兩類: 一政治方法 (又稱外交方法) ,包括談判、 協商、 調查、 斡旋、和解等。二是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決。
5 國際環境法的歷史發展(重點難點)△每一階段時間,代表條約要記住略自己看一下
第1階段 19 世紀中葉到 1945 年聯合國建立
第二階段 1945 年聯合國建立到1972 年斯德哥爾摩會議
第三階段 1972 年斯德哥爾摩會議1992 年里約會議
第四階段 1992 年里約會議以后
第1階段 19 世紀中葉到 1945 年聯合國建立主要國際條約集中在界河、 國際河流及其沿海漁業資源德管理和水污染德防治野生物種德保護兩個對國際環境法德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德國際仲裁案例1893 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觸及到國家管轄范圍以外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問題,并表明國際法在相關的爭端解決和行為規范的建立方面有補課忽視的作用。)1938 和 1941 年的“特雷爾冶煉廠仲裁案” (第1個因跨界污染引起環境責任的案例)
第二階段 1945 年聯合國建立到1972 年斯德哥爾摩會議簽訂的條約有: 《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海洋環境領域最早的多邊國際公約)、《南極條約》、 《禁止核試驗條約》、《外空條約》。
第二階段, 1948 年世界上第1個以環境保護為宗旨的國際組織——國際自然保護同盟IUCN宣告成立第二階段,海洋環境的保護成立重點第三階段 1972 年斯德哥爾摩會議1992 年里約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即斯德哥爾摩宣言)《人類環境宣言》的組成宣布對 7 項原則的共同認識 公布了 26 項指導人類環境保護的原則其中第 21 項原則對國際環境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肯定各國開發自己資源的主權,但同時也強調各國有責任保證在它們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活動不會損害其他國家或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區))
第三階段, 1972 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建立第三階段的環境條約開始注重改善條約實施和執行機制1982 年,為了紀念同時也為了審議斯德哥爾摩會議成果,通過了《內羅華宣言》
第三階段涉及到的重要案例有
1974 年的漁業管轄權案
1974 年的核試驗案1982 年的加拿大金槍魚案
1988 年的美國加工鯡魚案1991 年的墨西哥金槍魚案
第四階段 1992 年里約會議以后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布倫特蘭委員會) 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概念和原則第四階段通過的文件有《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21世紀議程》《關于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通過的公約有《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里約宣言》對《斯德哥爾摩宣言》的發展。明確發展權發展中國家優先考慮具體措施 強調婦女和青年在環境管理和保護的作用排除科學不確定性對采取環境保護措施的影響核損害屬于國家責任核損害的危害具有廣泛性、嚴重性和持久性。
調整核損害事故的公約:《巴黎公約》(獲得大部分核能國家支持)《維也納條約》《核動力船舶經營者責任的巴塞爾公約》《核物質海上運輸民事責任的巴塞爾公約》對陸地生物資源國際保護主要是通過全球性、地區性和雙邊條約來進行的。
陸地生物資源養護國際立法最主要的條約:《濕地保護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野生動物遷徙物種養護公約》1971 年的《國際重要濕地保護公約》是第1個希望全球都能參加的保護野生動物的國際公約。但其有兩個主要問題:缺少一個正式的基金向發展種國家提供所需要的幫助,缺少一個內在的關于公約修改的程序。1973 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創新之處是把許可證制度在全球范圍內加以應用。生物多樣性指: 基因多樣性, 物種多樣性, 生態多樣性。在《生物多樣性公約》 談判中最復雜的問題就是生物技術的轉讓問題海洋生物資源最主要的兩類是魚類和海洋捕乳動物1923 年的《國際太平洋哈利布特公約》是第1個真正對主權國家特有的國內養護海洋物種的權利進行國際有效調整的范例。該公約設立了第1個漁業委員會。除了各種漁業委員會外,另一個在海洋生物養護中起著重要作用的國際機構是聯合國糧農組織?!豆2遏~及生物資源養護公約》是,真正涉及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問題,并要求各締約國承擔養護的責任。《大陸架公約》也間接涉及海洋資源的保護?!堵摵蠂Q蠓üs》 可以說是給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海洋分成不同的區域,具體包括: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以及公海?!堵摵蠂Q蠓üs》 沒有對這類漁業資源的養護制定協調的標準?!堵摵蠂Q蠓üs》規定的特殊的海洋資源遷徙性海洋生物, 海洋哺乳動物, 為產卵而流入江河或海洋的魚類。
2 海洋污染防治《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重點)
對保護海洋環境責任作出最全面規定的是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國際海洋法作出的重大改變不在把對海洋的污染視為種默認的自由,而是全面的法律責任。(最重要改變)船旗國和沿海國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重點放在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管制和合作方面《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倫敦公約)是第1部對油輪所造成的油污染進行管轄的公約《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馬波爾公約)主要通過技術措施來限制排放原油入海船舶對海洋的污染及防治責任沿海國對船舶污染的管轄權的規定(多選)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管轄權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一項主要創新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范圍內不獨享強制執行權港口國和船旗國同時享有對船舶的管轄權,但兩者發生沖突時,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只賦予船旗國在所有案件種有優先管轄權。沿海國干預權理論是被認為法律上的必要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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